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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大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仲裁案

申请人称:2013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父亲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日,申请人的父亲将10万元现金交于被申请人。2014年,被申请人又先后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3万元,三次累计向申请人和其父亲借款共计18万元,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了2万元,剩余欠款16万元。后,申请人父亲将1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2021年经双方对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载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6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还款,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申请至大连仲裁委员会,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16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8305元(160,000元×1.5%×12个月/365天×232天,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0801元(计算方式为:160,000元×3.85%×4/365天×160天=10801元,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4.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次仲裁相关的所有费用。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18万元

对于申请人所述三次共向被申请人出借款项18万元。其中10万元是通过现金给付,并无相关支付证据。3万元借款有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可以证明,5万元借款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本案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仲裁,因此,仅是以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庭还不足以认定其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但是申请人之后又向仲裁庭提供了一段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记载:申请人语音称:第一次给被申请人拿了10万块钱现金,第二次转账5万元,第三次转账3万元。之后转回来2万元,总共欠16万元。对方语音称:对,知道了。根据仲裁庭查明,微信聊天中的“对方”与被申请人在《人民币借款合同》所留的手机号码查询到的微信账号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证明该“对方”即为被申请人微信账号,也即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述的借款事实构成自认,因此仲裁庭可以认定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18万元,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归还了借款2万元。

2.对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月利率1.5%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请求能否支持

双方2021年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明确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期内利息为月利率1.5%,折算年利率为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以2021年5月1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3.85%×4=15.4%为基准计算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232天)利息。因此申请人请求的按照月利率1.5%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标准过高,仲裁庭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予以调整。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15,879.11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5.4%除以365为日利率基准计算);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列(一)(二)项中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之款项,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用9,34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140元,被申请人负担9,202元,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向申请人孙丽军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朋友、亲人或是相熟识人之间,在借款时会碍于情面忽略证据的留存,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常会出现证据不足,举证困难等对借款人不利的情形。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麻烦,建议向他人借款时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向他人支付借款后,及时索要收据,留存支付凭证。即使当时没有留存各项证据,在事后也要想办法弥补,在发生纠纷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