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某火锅店装修工程承包给申请人施工,工期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合同总价137000元,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涉案装修工程,且存在新增工程量,但未签订补充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款项合计127000元。剩余10000元,被申请人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10000元作为保修金,拒绝支付给申请人。

绍兴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1.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2.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金额。

【裁决结果】

一、涉案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管道漏水、电跳闸等问题,影响其正常经营,因此拒付工程尾款。本庭认为,涉案装修工程已于2019年9月24日完工并已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根据《施工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可视作工程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其提出的管道漏水、电跳闸属于质量保修问题,合同并未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是支付工程余款的前提条件,且合同也没约定预留保修金,故对被申请人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至于质量保修纠纷,被申请人可另循途径解决。

二、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金额问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审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127000元,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中有3000元系另外购买总电箱的费用,不应算在工程款内,而被申请人认为本涉案工程系包工包料,3000元的总电箱应包括在工程款内。本庭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预)算书,被申请人对其中打印部分真实性无异议,而该总电箱并未包含在该工程(预)算书中打印的水电工程清单之内,因此该3000元不应算在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内,被申请人认为应包括在工程款内与事实不符,本庭不予采信。因此,本庭确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24000元。另外,申请人虽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增加项目费用16531.3元的请求,但庭后自愿放弃该请求,对此本庭予以照准,故认定被申请人共应支付涉案工程款为137000元,扣除上述已付款项,被申请人尚应支付申请人13000元工程余款。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解读: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合同对于工程增加如何结算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可以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并不会因此而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显失公平,那么,原则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则可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选择结算工程款的方式。

本案中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并未对工程增加如何结算作出详细、具体的约定。双方也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但双方对新增工程结算没有约定,并不意味着新增工程不计价。被申请人理解的涉案工程为包工包料,双方也未签补充协议约定新增工程计价,故新增工程不应计价的说法无法律依据。但由于本案标的金额较小,若就新增工程部分进行造价鉴定会扩大双方损失,申请人人考虑后选择放弃增加项目费用16531.3元的请求。

【结语和建议】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在合同里面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详细约定扣除比例、退还时间、逾期退还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因质保金问题推诿扯皮。

工程量变更的纠纷中,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故工程量增加最好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