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杨某某与汪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12月16日合同的甲方杨某某去世,申请人杨某田为杨某某之父。杨某某生前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杨某某去世后,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对被申请人租赁的房屋进行了法定继承。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认定此房屋为杨某田所有。现此房屋已租赁到期,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将此房屋腾退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腾退,申请人迫于无奈,诉至仲裁委,请求裁令: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腾退其占有的申请人房屋;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拒不腾退而占有申请人房屋给申请人所造成的租金损失3507.2元(租金已付至2022年5月1日,应付至被申请人实际返还申请人房屋之日止,据实结算);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经依法送达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仲裁庭决定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应给以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汪某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从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房屋内搬出。
二、被申请人汪某某赔偿申请人杨某某从2022年5月1日至7月5日的经济损失1,753.00元(10000元÷365天×64天)。从2022年7月5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按每天27元(10000元÷365天)计算损失。
三、本案仲裁费164.00元,由被申请人汪某某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结语和建议】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