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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6日,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公司对被申请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俗馆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284831.65元,自2018年12月27日开工,2019年2月4日竣工验收。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其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并无质量问题发生,则一次性付清(无息),并约定合同争议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2019年2月12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已交给被申请人使用。2019年6月,被申请人委托安徽某建设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284831.65元,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在结算审计定案表上盖章签字。被申请人至今未付工程款。

淮北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84831.65元,赔偿金29195.24元(赔偿金按照284831.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实际计算到工程款全部给付之日止),合计314026.89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申请中有6%的滞纳金,本案中达不到这个标准;此工程在动工之前并没有进行招投标,也没有经过村委会上会研究,招投标手续是后补的,审计与据实工程量不符;动工之前,村里就没有该笔费用,在做这项工程时,被申请人没有实地考察村里有无能力支付这笔钱,直至目前为止,村里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钱,申请人到某镇政府去了三趟,镇政府虽然同意给钱,但是村里没有能力给,镇里也答应分期分批的把钱给申请人;我们请求庭下调解,据实结算,分批分期偿还,工程是做了,村里不能不认账,但是村里没有能力偿还这笔钱。

审理中,经双方同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1、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

2、关于赔偿金是否应支付,如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中标被申请人的民俗馆工程,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也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现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施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委托安徽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284831.65元,且被申请人在审核定案表上已盖章确认。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审核价款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认为应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重新鉴定,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之前自己委托的结算审核报告是不合法的,否则不应重新鉴定。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重新鉴定没有依据,不应支持,被申请人应该按照结算审核报告核定的金额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赔偿金,因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赔偿金。赔偿金以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鉴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未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故裁决:一、被申请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84831.65元及赔偿金(赔偿金以工程价款28483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价款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条规定了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决的前提是认定该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影响到仲裁员审理的方向及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的变化,并产生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会导致部分权利的丧失。且合同是否有效,也会导致工程款结算的不同。建议当事人签订符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用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且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便于以后发生争议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