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07年12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业主董某某从申请人处购买房屋,2020年5月22日,XX苑332室业主董某某发现楼梯间内出现渗水现象,经检查室内地面无异常,但楼下322室住户反映室内顶棚、墙面及部分装饰被浸泡。为减少漏水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双方的正常生活。业主董某某在发现漏水后自行找专业人员进行了室内管道处理。通过处理过程判断是室内地理管道存在质量问题。该问题严重影响了332、322室两住户屋内原始装修的美观程度,332室业主董某某临时找水暖工及其他人员做了修复,花费合计4300元整。经与322室业主协商,给付3000元由其自行维修以上款项全部由申请人向业主支付。因332室业主董某某当时修复做了明管修复处理,产生问题的管道暴露于外,具备进行司法质量鉴定的条件。如果证实被告在施工时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管道,则该赔偿责任最终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请求: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3单元332室地埋管道渗漏支付给业主董某某4300元整:因XX3单元322室渗水赔偿业主损失3000元整:费用合计7300元整;2、本案所有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我公司于2007年12月与青海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08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7月全部交付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我公司对存在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回访及维修。2010年8月5日竣工验收。2015年8月5日我公司向XX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五年质保期已满申请退回该项目的质量保证金。2016年8月8日收到XX房地产公司退回该项目的质量保证金186000元。现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二,上下水管线按照工程质保期为2年,防水工程5年,自2010年8月竣工验收到2015年8月,五年质保期已满,青海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已将质保金全部退还我公司,我公司认为该项目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本案该项目已过质保期,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36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