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及《主播合作承诺书》,《合作协议》约定有效期为3年,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独家签约的游戏解说员、主播和视频制作者,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安排在指定的平台或其他途径进行游戏解说或主播或视频的制作,每月在申请人指定的平台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50小时,25个有效天。2021年7月至9月期间,被申请人按约定直播,申请人也按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直播收益分成22863元及扶持金2400元,但自2021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已经怠于履行双方之间的协议,并未达到约定的直播时长且擅自停播至今,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停播告知》,向被申请人告知了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申请人仍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当月的直播时间并擅自停播至今,根据《主播合作承诺书》第七点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决定被申请人收益与所有款不予发放或待被申请人继续正常履行合同满1个自然月(30天)的直播后申请人再进行支付,因此申请人没有将2021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的直播收益分成共计10534.5元发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五个月的收益平均数为6679.5元,根据《合作协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1点的约定:被申请人未遵守申请人为实施本合约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和申请人的预期利润(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领取的收益的平均数乘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被申请人实际履约3个月,违约履行2个月,剩余31个月未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偿的预期利润为207064.5元。申请人为了履行合约的实际投入即实际损失,应当以被申请人自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1月15日的《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签字确定的金额63670.45元和2021年7月至9月发放的直播收益分成22863元及直播扶持金2400元来计算,合计为88933.45元。申请人在申请仲裁后,提取了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擅自转入x音平台进行直播,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
申请人特依法提起如下仲裁请求: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主播合作承诺书》;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88933.45元并赔偿违约金207064.5元;
(三)被申请人补偿本案的律师费20000元和承担仲裁费、财产保险服务费1000元、保全费2000元。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21年7月6日《合作协议》、《主播合作承诺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签订有《合作协议》、《主播合作承诺书》,表明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证据2.被申请人2021年7月至11月直播时长及收益截图,证明被申请人已实际履约3个月,2021年11月和9月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长直播,违约履行了2个月;同时证明2021年7月至11月的直播收益情况;
证据3.2021年7月5日至11月15日《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证明被申请人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1月15日在《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中签字确认的金额总计为63670.45元;
证据4.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了2021年7月至9月直播收益分成22863元及直播扶持金2400元;
证据5.2021年11月25日《停播告知》,证明申请人2021年11月25日告知被申请人已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
证据6.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为聘请律师缴交了律师费用20000元;
证据7.微信截图,证明《停播告知》已经通过微信工作群(被申请人在微信工作群内)发送给了被申请人黄x;
证据8.《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缴纳保全费的银行转账截图、预缴保全费费用通知,证明法院已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了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裁定,(法院没有送达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给申请人,只是通过转发法院的链接方式告知,故裁定书及送达回证没有盖法院的公章);
证据9.xx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明xx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查封财产提供了保函担保,申请人支付了保费1000元;
证据10.光盘,证明被申请人停播后已经擅自聘用于x音平台直播。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7截图内容不完整,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于11月27日主动到申请人处继续履行合约,但受申请人阻止履约并明确向被申请人提出终止合作,因此不认可该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10的真实性不发表质证意见,但认为申请人无故扣押被申请人两月薪资报酬,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存及申请人单方先违约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为自求生存作出的选择。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6、证据8至证据9真实性不发表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21年7月6日《合作协议》中的第九至十二条图片、2021年7月6日10月至11月被申请人xx—播酱数据直播时长截图,证明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主播在未完成每月150小时有效天数25日的前提下应发放50%的实力收入。被申请人10月有效完成了150小时25日有效天数的前提下,申请人并未支付应发放工资的事实;
证据2.主播xxx聊天截图、积分变动记录,证明申请人违背平台规则通过擦边行为强迫被申请人身着暴露服装违背妇女的意愿做违法违规事情,否则不计入有效时长;
证据3.资源发放不实(x鱼主播合同签约、解说合作协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资源发放不实。被申请人与x鱼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资源由x鱼第三方提供与申请人无直接关系;
证据4.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5日与xx聊天截图,证明被申请人于10月已经向申请人提出需要休病假的请求,申请人当时明确回答发到群里即可,并未说要提出书面申请;
证据5.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账户流水(xx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签订协议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仅收到7、8、9月薪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证据3因无法与手机载体核实,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如果银行流水与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7、8、9月份的金额相符,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争议焦点】
1.“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人有否违约,没有按约发放工资给申请人;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按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1月15日“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签名确认的63670.45元和2021年7月至9月已发放的直播收益分成22863元及和直播扶持金2400元计算赔偿损失88933.45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4.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按5个月的直播收益分成的平均数6679.5元乘以31个月计算支付的违约金有否事实及法律依据;
5.仲裁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请求被申请人全负的理由及依据。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xx互娱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x2021年7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承诺书》;
(二)被申请人黄x向申请人xx传媒有限公司赔
偿损失66070.45元;
(三)被申请人黄x向申请人xx互娱传媒有限公司赔偿预期利润207064.5元;
(四)被申请人黄x向申请人xx互娱传媒有限公司补偿律师费13819.91元给申请人xx互娱传媒有限公司。
本案仲裁费12831元,申请人xx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承担513元,被申请人黄x承担12318元。被申请人黄x承担的仲裁费12318元、财产保险服务费1000元及财产保全费2000元,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黄x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桂林xx互娱传媒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承诺书》的效力及应否解除的问题
《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承诺书》是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承诺书》按约于签订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是成年人,具备完全的识别、判断和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其以缺乏判断能力及申请人没有给予其详细阅读协议时间抗辩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而无效的理由欠缺,仲裁庭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从2021年11月23日停播至今没有复播且已另受聘于x音平台直播,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第2项第(5)目的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申请人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与《主播合作承诺书》,既符合协议约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仲裁庭应予支持。
(二)关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哪方违约的问题
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直播时长及收益截图显示,2021年10月被申请人虽然直播总时长159小时20分钟,但10月24日单日直播总时长为2小时24分,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每个自然日不低于5小时连续直播并与非公司主播连麦PK以不低于10次算作一个有效天的约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约。另被申请人停播前应当根据《主播合作承诺书》第五条的约定向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且由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后才能停播。但被申请人有否书面向申请人提出停播书面申请,该证据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书面向申请人提交停播申请并得到申请人准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擅自停播的事实,仲裁庭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擅自停播的行为违反了《主播合作承诺书》第五条约定,属违约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约,没有按《主播合作承诺书》第十一条约定支付50%直播收益分成给被申请人,应当偿还相应的薪资及造成的损失,但被申请人又没有在本案中对此提出反请求,故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抗辩提出的申请人应偿还相应的薪资及赔偿造成的损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申请人可以另案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被申请人还抗辩认为申请人存在强迫被申请人身着暴露服装出镜,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并提供了证据2佐证。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是其微信工作群截图,没有申请人强迫被申请人身着暴露服装出镜,违背妇女意愿的内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无法证实其抗辩主张,对此,仲裁庭不予采信。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8日到申请人处履约有否遭拒和申请人口头提出解约的事实是否存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该事实仲裁庭不予认定。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赔偿预期利润207064.5元有否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载明的“资源”释义为被申请人在平台拥有的热度(或称“人气”)、推荐位、其它一切在x鱼平台及其它平台使用的推广方式、包装支出和活动的资格,是记录及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播)的投入,被申请人在“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签名确认时应知晓。资源使用/活动/商务/包装支出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关系,属申请人的投入记载。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4日单日直播总时长未达标,2021年11月23日又擅自违约停播,且在协议未解除的前提下另在x音直播,其行为严重违约,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可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双方在《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第1款的约定计算赔偿预期利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从2021年7月5日起播至2021年11月23日停播,应享有的直播收益分成即预期利润为33397.5元,被申请人5个月平均每月应领取的预期利润为6679.5元(33397.5元÷5个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尚有31个月没有再履行协议约定进行直播,申请人请求的预期利润应为5个月预期利润的平均数乘以31个月为207064.5元(6679.5元×31个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预期利润207064.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庭应予支持。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赔偿损失88933.45元有否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x鱼平台直播支出的资源使用/活动/商务/包装价值分别为4800元、7800元、9171元、7500元、7200元、15200元、8999.45元、3000元,合计63670.45元(4800元+7800元+9171元+7500元+7200元+15200元+8999.45元+3000元),2021年9月1日、9月30日、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别支付了2021年7月、8月、9月直播扶持金合计2400元(800元+800元+800元),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签名确认的“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及桂林银行客户回单证实。根据“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上的载明,资源使用/活动/商务/包装价值和直播扶持金属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前期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划规划等即损失范围,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第2项的约定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可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向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赔偿的损失应以“资源使用及活动清单”中确认申请人已支出的资源使用/活动/商务/包装价值63670.45元和被申请人已领取的直播扶持金2400元计算,合计为66070.45元(63670.45元+2400元)。但被申请人已领取的收益分成22863元,是被申请人的劳动所得,属工资和劳务费的范畴,不应计算为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赔偿的损失包括被申请人已领取的收益分成22863元,仲裁庭不予支持。
(五)关于被申请人应否承担仲裁费和律师费、财产保险服务费、财产保全费的问题
被申请人违约造成了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聘请律师提起仲裁,支出了律师费20000元,有申请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下发的桂价费(2013)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规定,律师收费按分级计算,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标的为100000元至500000元(含500000元)的,该级律师费收费标准费率为4.5%,本级速算加额为500,速算公式:律师服务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加额。本案标的295997.95元,按以上收费标准计算,应收取的律师费为13819.91元(295997.95元×4.5%+500元)。申请人主张补偿的律师费20000元的支出超出应收取的律师费13819.91元的标准。被申请人应按《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承担律师费,补偿合理的律师费支出13819.91元给申请人。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履行协议,导致了纠纷的发生,申请人为财产保全向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险服务费1000元、向xx市人民法院支出的财产保全费2000元,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12831元,因申请人没有完全胜诉,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的规定,申请人承担513元,被申请人承担12318元。
【结语和建议】
合同签订双方发生违约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可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