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因某医药物流配送工程一号仓库建设需要,委托谢某甲、胡某、谢某乙、刘某四申请人承建该仓库建设项目,四申请人承建该项目后于2015年年底建设完工。

2016年4月30日,经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算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约定截止至201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尚欠四申请人工程款1000万元,若被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未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申请人须将某医药物流一号仓库一、二层抵偿给四申请人,且不再补差额。欠款到期后,四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被申请人均未支付,故酿成纠纷。
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1、1000万元工程款是否需要偿还?如果需要偿还,采用什么方式偿还?
2、以物抵债,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同意以坐落于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总面积为XX平方米,不动产权属证书为XX号的某医药物流配送厂房抵偿所欠申请人谢某甲、胡某、谢某乙、刘某的10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抵偿后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谢某甲、胡某、谢某乙、刘某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二、办证费用由申请人谢某甲、胡某、谢某乙、刘某和被申请人依规定各自承担;
三、本案仲裁费XXXX元由被申请人自愿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多次向发包人催收支付工程价款,但被申请人因资金困难无力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协议书》。
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再次提出用已竣工并办理好产权手续的建设工程抵偿所欠申请人的工程款,申请人也表示自愿接受,仲裁庭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基础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化解了本次纠纷。
【结语和建议】
本案实为工程款支付纠纷,由于发包方资金方面的困难,在工程建筑项目(仓库)竣工并办理好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无力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承包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仲裁委依法受理并组庭后,对本案主持了调解,依照《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发包方自愿以建设工程作价抵偿所欠工程款,承包方也自愿接受该工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仲裁庭确认双方的调解意见并出具正式的调解书,达到双赢的目的。为此,建议以后的仲裁案件能调解结案的,尽量调解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