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动产典当合同》,对当物、当金金额以及典当期限、费率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因当金发放的具体时间、金额等发生争议,于2021年1月18日向某某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申请仲裁调解,经调解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签署本协议的当天,典当行向当户XX银行账户转账XX万元当金;2、当户按月支付综合费和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全部当金共计XXXX万元;3、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仲裁庭依据本《调解协议书》内容制作《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结案,《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中不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及理由等内容。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裁决结果】
(一)某某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XX银行账户支付当金X万元;
(二)本协议签署后,王某某每月向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和利息共计XX元,并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全部当金本金XX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XX元,由王某某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我国《仲裁法》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本案中《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在某某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协商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仲裁庭认定《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书中无需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该案例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这样可以高效解决纠纷,节省仲裁程序时间。
【结语和建议】
本案通过调解与在线仲裁确认对接方式,充分发挥了互联网仲裁优势,及时化解了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