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201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某地地铁2号线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1号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上述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工程造价为13000000元。2017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2号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某地地铁2号土方外运工程”分包给申请人施工。工程造价为1330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渣土外运等义务,每个月都有相应的《收方单》证明申请人完成的工作量。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为此,申请人于2018年向被申请人送达《工程款支付催告函》,而被申请人于2020年支付了12万元后就再未付款,迄今尚欠申请人3900000元未付。
鉴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应得工程款,导致申请人内部资金枯竭、外部背负大量外债、工人更是怠于工作,给申请人的资金运转造成极大的困难。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显然违约。
关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2号合同第15条以及1号合同第13条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申请人认为以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违约金显失公平,该违约金显然过低,远不够覆盖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理应调高。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少应当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2号合同第十九条和1号合同第十五条均有明确的书面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申请仲裁:一、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余额3900000元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的律师费7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三、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对于申请人申请得金额不认可,金额包含质保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于质保金,需要保修期两年满后,扣除整修、赔偿等金额后予以返还;对于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后,没有异议才能支付。上面两笔费用均没有到达支付条件,扣除上面两项费用后我方仅欠对方100万余元,而这个尾款没有支付的原因是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某省的政府规定,申请人应该提供准运证和运输卡,不提供甲方不付款。申请人未提供,付款条件不具备。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某地地铁2号线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明被申请人将该工程分包给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证据二、《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已完工程验收计价单》。《工区计价明细表》(包括明挖区间和盾构期间)、应收账款明细表。收方单、收方记录。增值税发票。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包“某地地铁2号线工程。申请人严格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合同义务。申请人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
证据三:被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收款回单。代发工资清单。证明截至2020年被申请人剩余工程价款3900000元,一直未予以支付。
证据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抄送的工程款支付催告函。证明申请人已经在2018年11月催促被申请人及时支付工程款。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证据六、保函费的增值税发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财产保全诉讼费缴纳支付凭证。证明在本次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财产保全而支付了保函的费用和保全诉讼费用,并且申请人已经实际缴纳了相关费用。
证据七、应收账款明细表。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开票金额和已收金额的数据整理。
证据八:工程联系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抄送的《工程款支付催告函》。
证据九:建筑垃圾准运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工商资料。证明申请人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为支持自己的抗辩,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某地地铁2号线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明:申请人要求的付款金额中,存在质保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目前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支付。专业分包合同第五条1.5约定了应该提供渣土的运输卡,第九条第五款约定了工程质保金。我方现在已经支付到85%,剩余15%未到达付款条件,不构成违约。2号线分包合同7.22条约定了申请人应向我方提供转运证、运输卡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未提供,剩余的款项也不能支付。
证据二、工作联系函。证明我方最后一笔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对方未提供渣土运输卡,我方发函要求其提交,对方签字认可,但是没有提交。
证据三、某地财政局、市容管理局文件一份,某地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一份。证明依据文件内容,必须提供运输卡,以运输卡确定运输距离。以距离审核土方处置费用。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主张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的理由是否成立?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付拖欠工程款3000000元及从2020年1月XX日起至实际付款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人提供合规的运输证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90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申请仲裁费XXXX元,由申请人承担XXXX元,被申请人承担XXXX元。此项费用申请人己预交,被申请人须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被申请人主张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且2018年11月,申请人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交付给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交付合格的运输卡为由拒绝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
建设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能否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表达倾向性意见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予以支持。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对此,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质保金的返还问题,避免后期存在返还问题而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