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0日,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经协商签订书面《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评估范围为某市某县织布厂等XXX单位所欠A公司44881.34万元债权总额的偿债能力;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31日;甲方向乙方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关批文、权属证明以及相应的资料,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评估申报资料后10日内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服务费10000元,乙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时一次性付清;甲方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乙方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约定,所收评估费用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业务约定,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不退还评估费用,甲乙双方如违反本业务约定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的20%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还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可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后,B公司的工作人员沈某于2018年8月8日办理了查阅委评的包含某实业公司未处置债权材料在内的XXX家债务企业的173卷债权原始档案资料的手续,并开展债权价值评估分析工作。B公司的代理人当庭也认可该公司全部查阅了XXX家债务人的档案资料。A公司提交了某实业公司未处置债权材料档案卷,该档案卷中除某商场向某银行出具的《关于对某建筑建设工程贷还款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外,还包括以下资料:卷内文件目录,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实业公司的三份执行通知书,对某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商场)的一份执行通知书,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通知书,以某银行为原告、某实业公司和某商场为被告的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两份民事判决书,某银行的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催收函,700万元贷款的债权转让清单及贷款凭证、该银行对某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该银行与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700万元贷款及430余万元利息债权转让协议,该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A公司受让债权后分别在报纸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
2018年8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XX号《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分析评定方法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债务人现存档案资料,在对债务企业全部资产负债了解的基础上,运用综合因素分析法确定债权价值,及在债务企业不能足额偿债的情况下,如存在担保企业,再分析判断担保企业的补充偿债能力,最终确定被评估分析债权可能收回的金额;并在“八、影响债权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中的“3”特别揭示:“有偿债可能的某机电工程学校、某市某县织布厂等2家债务企业可受偿金额较大,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可变因素难以估测,对受偿价值可否产生一定的影响。除此外,本次分析评估中,债务企业方面无其他影响债权价值的期后事项”。分析结论为通过评估咨询小组的调查、了解和分析,得出A公司对某市某县织布厂等xxx个单位44,969.71万元债权的受偿价值为445万元,债权受偿率约为0.99%。该报告将债务企业中的某实业公司的抵押担保情况认定为“信用”,受偿值为“0.00”。
2018年8月23日,A公司向某市相关单位提交了XX号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XX号《关于A公司持有某C厂等xxx户债权包挂牌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的请示》,2018年9月4日,某有关单位在A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专用章。
2018年9月10日,某C厂等XXX户债权资产在某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挂牌结果为450万元。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摘牌后,于9月29日与A公司签订了《某C厂等XXX户债权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依约支付了450万元转让款及交易费用45000元,后A公司依约完成交割。2018年11月23日,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恢复该院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并查封了某商场的资产。2018年12月,A公司发现某实业公司担保债权价值达2000万元。A公司依据与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签订的《x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仲裁庭依法撤销2018年9月29日A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签订的《某C厂等XXX户债权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2019年10月22日,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A公司赔偿该公司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450万元,并请求A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和仲裁反请求费用、保全费等费用。
市相关单位收到《关于提请对B公司的出具的<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书>进行审核确认的函》后,依据《X省国有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检查时,财政部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之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召集A公司和B公司的相关人员,听取双方对B公司的XX号《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书》的解释和说明,于2019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提请对B公司出具的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书进行审核认定的函的回复》,专家论证意见为:B公司未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搜集充分、必要的证据资料,未按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评估。在债务企业不能足额偿债的情况下,未分析判断担保企业的补充偿债能力,未形成XXX个单位债权价值充分的价值结论。鉴于此,结论为报告评估结论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本委作出的XX号裁决书认为,《某C厂等XXX户债权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合法有效,裁决《某C厂等XXX户债权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于2020年1月3日解除,并裁决A公司赔偿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解除合同的各项损失121万元。
因被申请人的报告失实,直接导致申请人该资产包在挂牌交易时挂牌价背离了该资产的实际价值,给申请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165000元,同时,支付了拍卖产生的交易费45000元。
故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评估费1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损失费1165000元和交易费45000元)1210000元,合计1222000元;二、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B公司答辩意见主要认为:一、评估失真的根源是申请人隐瞒了其对某商场享有的潜在价值近2000万元的担保资产,而不是被申请人漏评该项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委托评估的申请人因为没有提交委估资产而自行承担。二、被申请人没有漏评资产,评估结论与实际价值不符是申请人违约所致。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漏评资产;第二、评估结论与资产实际价值不符,是申请人违反《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义务,未如实提交评估资料所致。申请人才是真正的违约方。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既要赔偿其损失,又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退还所收评估费用,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符。
【争议焦点】
一、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10000元评估费用的仲裁请求是否有依据?
二、B公司在履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三、B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是A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B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A公司670,000.00元人民币,并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针对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10000元评估费用的仲裁请求是否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及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仲裁庭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申请人B公司已按照评估业务约定书履行了评估职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A公司出具了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书,不存在评估业务约定书无故终止履行约定应退还评估费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退还评估费的情形,故仲裁庭未支持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10000元评估费用的仲裁请求。
二、B公司在履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仲裁庭认为,在A公司全面提供委估债务企业资料的情况下,B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操作规范,及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评估,履行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义务,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为A公司处置债权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和参考,以保障A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仅凭某商场为某实业公司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函已超过保证期间为由判断该笔债权受偿值为0,并未考虑在债务企业不能足额偿债的情况下,分析判断担保企业的补充偿债能力,未能准确确定XXX个单位债权价值充分的价值结论,出现了报告评估结论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的情形,从而导致A公司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因此,仲裁庭认为B公司在履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是使A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主要原因。
【结语和建议】
纵观本案,B公司在履职中的违约行为是造成A公司损失的根本原因。B公司认为某商场1991年12月为某实业公司向某银行贷款700万元出具的《关于对某建筑工程贷还款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及相关材料中未发现人民法院判决等材料。以担保函出具时间距今已近30年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为由将某实业公司的债权作为零值评估,该行为构成违约,是造成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
因此,作为评估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操作规范及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评估,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在评估过程中应对涉及与评估有关的司法文书、执行情况等情况进行追踪溯源及综合判断分析,杜绝依据单一材料作出评价判断,需要充分衡量债务企业债务清偿能力,分析判断担保企业的补充偿债能力,避免出现报告评估结论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的情形,从而进一步引发次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