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超轻密度支撑剂,超轻密度支撑剂体密度: <0.8, 规格20-40目,抗压86MPa,质量执行行业SY/T5108-2006标准,数量为5吨,单价/吨25000元,合同金额共计125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货款125000元支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将货物运送至申请人指定的地点。后经申请人抽样检测,被申请人所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被申请人未予答复。2019年7月2日,申请人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申请人向某公司购买封隔体颗粒替代超轻密度支撑剂用于井下作业生产,合同约定封隔体颗粒质量标准按行标SY/T5108-2014标准执行,数量2.8吨,单价/吨75000元,合同总金额210000元,申请人因运送该批货物支出运输费19000元。经申请人申请,本会委托苏州某检测技术公司对被申请人出售的超轻密度支撑剂作出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支撑剂的粒径不符合《购销合同》中对应的要求,送检的支撑剂的破碎率(86Mpa)为6.8%”。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被申请人退还货款125000元及利息、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导致的损失104000元。

东营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申请人向某公司购买替代品封隔体颗粒的价款210000元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超轻密度支撑剂价款125000元之间的差价85000元,以及因运送替代品支出的运费19000元,是否属于被申请人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避免损失扩大,只得高价向他人购买同类支撑剂用于井下生产作业,为此多支出的85000元货款以及19000元运输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货合同》;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货款125000元、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申请人支付货款之日至被申请人实际返还货款之日的利息;

3、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差价款以及运输费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超轻密度支撑剂经某检测技术公司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申请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货款125000元及利息,但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购买替代品差价款以及运输费的仲裁请求,超出了赔偿损失的范围,没有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仲裁庭依法不予支持。

其一,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的认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以及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损失赔偿范围应认定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认定;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因一方违约行为的发生,使该利益丧失或减少,顾名思义可得的利益是指利润,而不可能是因产品不合格购买替代品而支出的费用。

其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是超轻密度支撑剂,单价为25000元/吨,而申请人向他人购买的替代品是封隔体颗粒,单价是75000元/吨。显而易见,上述两种商品并非是同种商品,且价格悬殊过大,显然超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范围,也并非是合同全面履行后可能产生的利润,因此,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让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向他人购买不同商品产生的差价和费用。

其三,购买替代品的差价和费用,正常理解,是申请人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是其履行《合同法》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的行为。防止损失扩大虽然也可能支出部分费用,但购买不同商品以及超三倍的商品单价显然已超“合理费用”的范围。况且,申请人已主张被申请人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仲裁庭也已支持其该项仲裁请求,其损失业已得到弥补。

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差价款及运费的仲裁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主体间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生活中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各种合同频频出现,在生活中利用率也越来越广泛,合同订立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为了防止因合同内容不完善导致的风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将合同条款考虑全面具体,必要时可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特别约定,比如本文讨论的违约赔偿范围问题,双方可就该类问题作出特别约定,如若不进行特别约定,如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损失的范围就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守约方的损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弥补。因此,为了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可预先在合同中就购买替代品产生的差价及相关费用等可能产生的合同风险作出特别约定,提高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以保障守约方的期待合同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