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约书》,约定申请人支付318000元(指人民币,下同)入会费,购买被申请人高尔夫俱乐部的个人商务会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各项服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约定支付了318000元入会费和其他费用。自2017年9月开始,由于被申请人自身原因,被当地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此被申请人停业,至申请人提出仲裁之日已达19个月之久。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请求本会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入会费318000元。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还具有履约能力?
(二)双方签订的《合约书》是否满足解除条件?
【裁决结果】
(一)关于申请人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书》
结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代理人发表的代表意见,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已取得案涉高尔夫俱乐部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第三条约定“为保障乙方(系申请人,下同)权益,甲方(系被申请人,下同)特别提出如下保证:一、土地使用,甲方保证本俱乐部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三、合约履行,甲方保证如有未履行上述保证,愿无条件按会员当时的入会全额买回会籍。”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取得俱乐部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合约履行的基础,反之则是是双方解除合约的约定条件。
被申请人主张其“已合法取得俱乐部所在地50年的土地使用权,”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3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被申请人租用该村集体所有的“堤内沙荒地”、“鱼池及养殖用地”作为开发高尔夫球场用地,期限为“自高尔夫球场营业起连续计算50年”。2、某市人民政府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建设案涉高尔夫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但书”部分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合同中载明的相关权利义务,因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合法取得俱乐部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建设高尔夫球场的项目,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但书”部分规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建设高尔夫球场,应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某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是被申请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依据,能否将租用的土地通过转用审批并最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尚需经过诸多审批程序步骤,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
综上,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被申请人仅提供了上述两份证据以支持其“合法取得俱乐部所在土地的使用权”的主张,而上述两份证据无论单独使用还是综合考量,均无法证明其“已合法取得俱乐部所在地的50年土地使用权”,因此,仲裁庭认为,至本裁决作出之日,被申请人并未取得案涉高尔夫俱乐部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并未具备履行《合约书》的基础条件,这一情况符合《合约书》第三条约定的解约条件,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退还入会费318000元
根据《合约书》第三条约定,在符合解约条件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愿无条件按会员当时的入会全额买回会籍”,因此,该请求符合《合约书》约定,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情形。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的时候,便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有四种情形:
第一、因不可以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以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解除。
第三、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在另一方要求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也是可以解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国民对身体健康问题亦越来越重视,健身房、球馆、高尔夫俱乐部等各类健身服务行业迎来了发展高峰期,但由于行业监管缺失及相关企业自身经营问题,不断出现服务临时中止,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对此消费者在签订及履行相关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相对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合理规避格式合同的风险
实际操作中,服务合同一般是由提供服务的一方来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签订,作为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涉及服务期限、具体服务内容、违约责任、免责等相关合同条款,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情形及时提出反对主张,合理规避格式合同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3、及时维权、合理维权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若对方出现违约事项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约定或法定情形时,应当注意留存、保全相关证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