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1日,申请人甲创投公司与被申请人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创投公司出资300万元认购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新发行的股份300万股,甲创投公司成为股东后,依照法律以及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甲创投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甲创投公司全部出资仅用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本次融资说明的正常经营需求,即主要用于金矿勘探业务。甲创投公司将出资款支付至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账户之日起30天内,由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创投公司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向甲创投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中将甲创投公司登记为公司股东,同时由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未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创投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创投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返还及利息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第五条约定,无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所投项目(金矿勘探)于2017年3月31日前明确勘探业务失败,甲创投公司有权于发出回购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或原股东以现金形式,按照甲创投公司全部出资额及自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款日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回购甲创投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第六条约定,投资完成后,甲创投公司有权提名1人担任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董事,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应在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变更手续。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及原股东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财务总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必须取得甲创投公司的同意或认可。甲创投公司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经营管理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的信息或资料,有权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应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三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义务及约定,如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承担甲创投公司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且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为了确保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义务的切实履行,丁投资公司、戌网络公司及巳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担保人)共同与甲创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三担保人向甲创投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6月25日,甲创投公司向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汇款300万元,账单附言:投资款,甲创投公司于当日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登记为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的股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止2018年7月25日最后一次核准日,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中包括甲创投公司出资的300万元,另一股东杨某截止2015年6月29日共出资500万元。
《增资协议》签订以及甲创投公司实际出资并被登记为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股东后,双方约定的金矿勘探项目在2017年3月31日前并未进行实际勘探。
【争议焦点】
一、甲创投公司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公司增资关系?《增资协议》是否有效?
二、甲创投公司要求返还出资款本息及违约金,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申请人甲创投公司认为,其出资的上述300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因此,被申请人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应偿还其“借款”本息,担保人应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一起向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为:丙矿业公司的金矿勘探业务未在约定时间内实施。
【裁决结果】
1、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支付甲创投公司违约金30万元;
2、三担保人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追偿;
3、驳回甲创投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案中,甲创投公司依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完成支付300万元投资款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而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却未依约完成约定矿业的金矿勘探业务,构成违约。根据《增资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甲创投公司有权要求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或原股东返还投资款。但甲创投公司300万元投资款经股权登记已转为其对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持有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只能依法转让其出资,而不能擅自抽回。另外,甲创投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甲创投公司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关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回购甲创投公司股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仲裁庭对甲创投公司要求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偿还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息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涉案《增资协议》关于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甲创投公司依约向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投资,但协议约定的金矿勘探业务却未实施,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构成违约,因此,应依据《增资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向甲创投公司支付投资总额300万元的10%,即30万元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涉案《增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三担保人与甲创投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原合同无效部分相对应的部分无效,三担保人只对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依据《增资协议》有效部分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即对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应承担的30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乙矿产信息咨询公司追偿。
【结语和建议】
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公司资本为信用,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公司资本的维持、确定和不变,是维持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出资人出资并被注册登记为股东后就丧失了对投资款的所有权而对接受资产的公司享有了股权,出资人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抽回公司资本。如若出资人抽回出资,可能会使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受损,也可能会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出资人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有一定的预期。出资人经登记成为公司的法人股东后,享有股东权利,也应承担股东义务,如因约定的投资失败就随意抽回出资,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相悖,也与公司资本制度相悖。据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主体应谨慎投资,避免因投资失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