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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30日,本案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的××项目商品房一套(××单元××号房),面积180.49平方米,总房价为1026627.00元;逾期付款30日以内的,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继续履行合同的,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二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合同第九条约定:若没有出现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出卖人逾期交房的,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则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第十四条同时约定:供水、供电于房屋交付时接通,未在规定日期达到使用条件的,按合同第九条处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价款。2013年2月4日,在××监督站的参与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分购房户对××大厦228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了分户检查验收,认为符合要求,验收合格。201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监督站提交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同日,××监督站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注册号:××××××),认为××项目竣工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建议备案。201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和××物业公司在《××日报》发布《办理房屋交接催告》,催告××项目购房户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黄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双方当事人因逾期交房违约金发生争议,故诉至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按已交付房价款1026627.00元的日万分之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计违约金51125.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被申请人开发的××项目已于2013年6月2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了催告交房,在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房手续,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实际公告交房时间为2013年7月5日。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7985.20元应予支持,但要求被申请人负担自2013年7月5日之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则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受理费 2595.00元,处理费 800.00元,共计人民币 3395.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本案诉争的产生系由被申请人未按合同履约的过错导致的,故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仲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负担。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置业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胡××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7985.20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按照已付购房款1026627.00元的万分之二每日计算违约金,共计37985.20元)。

2、本案仲裁受理费 2595.00元,处理费800.00元,共计人民币3395.00元由被申请人××置业公司负担,由被申请人××置业公司直接向申请人胡××给付。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受人接收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后,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涉案房屋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的义务,涉案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结语和建议】

1、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将合格的住房产品按时交付给购房者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逾期交房,开发商则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对购房者的通知义务,本案的裁判将登报公告也视为一种通知方式尽管值得商榷,但是这也是通知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进行电话、短信、邮寄书面通知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在上述方式仍然无法通知到购房者的情况下,再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较为妥当。

2、作为购房者及时领受开发商交付的合格住房产品既是其合同权利,也是其合同义务;逾期领受,则责任自负。购房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亦推定其负有相关义务或其权利已实现。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应当积极关注自己所购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如房屋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办证情况等,确保自己的合同目的和合同权利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