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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秦皇岛XX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XX秦皇岛培训中心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海滨花园大酒店的婚宴大厅、多功能厅、中餐厅、夜总会、雅间、走廊、卫生间、外立面、及其他零星项目等装修改造及照明工程、上下水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暂定价600万元,工程施工期间为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5月15日,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预付30%为工程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决算,结算完毕支付审结金额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将余额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在《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合同》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未依约给付工程款纠纷提起仲裁案

申请人秦皇岛XX装饰公司依据改造合同,按合同约定工期于2011年5月15日完成了合同图纸内及发生洽商的全部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5月15日竣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监理单位秦皇岛得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确认申请人施工的工程“符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2017年10月30日的结算备案书,双方认定审核工程造价为7302397元,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450万元,余下工程款2802397元被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申请人工程款造成申请人利息损失,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另查明,该工程发包方系国家行政事业拨款单位,工程合同的标的额已超过200万元,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但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使用该工程至今。

【争议焦点】

1.应招标未进行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施工人是否有权依合同约定价款主张工程款?

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是否应承担利息损失?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合同》,虽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工程的发包方属于行政所属事业单位,单项工程合同的估算价超过200万元,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将全部工程施工完毕,该工程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监理单位三方已经验收合格,申请人交付该工程给被申请人使用至今,双方按合同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确认,故申请人要求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802397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其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被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7年10月30日结算完毕,故应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XX委员会秦皇岛培训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秦皇岛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80239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利息,利息支付时间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剩余工程款之日止。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该条款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款超过20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能认定合同无效。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的效力。该案中,合同虽然无效,但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约定的仲裁条款仍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经施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结语和建议】

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且工程合同估算价款超过200万元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进行招投标即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且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组织工程招投标是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不能归责于承包人,因此,工程承包人有权依约主张工程款,并有权主张发包人未依约给付工程款造成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