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甲方)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乙方)于2018年10月2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10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人民币605000元。第二条,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能早日实现,乙方承诺于2019年1月1日偿还本金605000元,并在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按照月息1.2%计算利息,本息计算如下表述:利息偿还时间2018年11月30日,利息金额7260.00元;利息偿还时间2018年12月31日,利息金额为7347.12元。如2019年1月1日尚未还清本金及上述利息,则按照复利方式持续滚动计算利息,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就任一剩余借款本息和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主张权利时剩余所欠借款10%的违约金。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临沂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但对于借款本金迟迟不予偿还,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5000元及约定利息、违约金。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并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32000元。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是否有权主张借款10%的违约金,主张按照月息1.2%复利的方式计算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王某某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某偿还借款605000元及利息(2019年1月1日起以60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申请人王某某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李某某支付律师费32000元。
本案仲裁费用948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同上述给付内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仲裁庭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对于借款605000元,被申请人理应偿还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以60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32000元,符合协议约定,系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损失,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借款法律规定的最高支持的利率为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无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也一并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借款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是对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一种制约,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就借款协议寻求法律救济,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借款。另,如双方对于因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进行了约定,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律会保护出借人的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