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鉴于”条款第2项显示乙公司是经股权交易所注册、具有挂牌推荐资格的服务机构。《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在股权交易所挂牌提供推荐服务,并担任该项目与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之间的总协调人。第五条约定: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推荐挂牌费90000元;2、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支付40000元,省市区补贴到位后,甲公司再支付余款50000元。
股权交易所公开查询显示甲公司已在股权交易所四板挂牌。2017年12月6日《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2017年度企业上市挂牌资助资金(第四批)的通知》中确认甲公司已在股权交易所挂牌成功,同时获得高新区上市挂牌工作资助资金500000元。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显示甲公司已于2017年12月8日收到高新区科技局拨付的500000元上市挂牌资助金。2018年5月24日《财政局下达市直单位预算指标批复通知单》确认将2017年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显示甲公司已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财政局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300000元。仲裁庭于2020年2月15日向金融办获悉甲公司在2019年5月底获得省政府补助资金300000元。甲公司挂牌成功后,已获得区级补贴500000元,市级补贴300000元,省级补贴300000元。
另查明,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一一,谢晓明系乙公司的股东和签订《协议书》的授权代表人,同时谢晓明是新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乙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甲公司立即支付乙公司合同尾款伍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甲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签订时乙公司并不是股权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不具有推荐资格,双方合同属于无效;双方合同属于服务合同,乙公司收取费用基于服务,乙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本案不是结果类合同,是服务合同,乙公司推荐的律所不是会员单位,且当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该所执业律师,其推荐工作存在重大瑕疵;甲公司代乙公司补交的会员费应当由乙公司个人承担;即便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未成就,应当驳回乙公司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涉案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挂牌推荐服务?
3、合同尾款支付条件是否满足?如满足应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股权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公告》显示取消的是深圳有限公司的会员资格,非乙公司。本案所涉《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甲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会员收费制度的公告》并非股权交易所针对乙公司欠费的催缴公告,而是股权交易所决定对会员收费制度进行调整的制度公告。甲公司主张其代乙公司及新建律师事务所向股权交易所缴纳会费,但其提供的银行业务核算单均是复印件,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乙公司对甲公司代缴会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代缴会费尤其是代非本案当事人的律所缴纳会费与本案无关,故仲裁庭对甲公司代缴会费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采信。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挂牌推荐机构,律所亦为甲公司提供挂牌过程中必备的法律服务,作为两个独立机构各自完成己方的服务内容。甲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两者人员有交叉,导致服务有瑕疵,且甲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挂牌推荐机构和律所不能在人员上存在关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甲公司庭审中多次陈述虽然挂牌成功,但乙公司因不具备推荐资格导致其未提供任何推荐服务,同时又陈述乙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两种陈述互相矛盾。故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甲公司于2017年在股权交易所挂牌成功,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提供挂牌推荐服务。乙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挂牌推荐服务,且三级补贴均已到位,达到《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支付余款50000元的付款条件,故对乙公司的主张的合同尾款50000元予以支持,仲裁费由甲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结语和建议】
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发生系提供挂牌服务的一方在提供服务后,对方不予认可其提供服务,并提出不具有推荐资格,服务存在瑕疵,继而提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合同剩余价款。鉴于甲公司于2017年在股权交易所挂牌成功,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提供挂牌推荐服务,且三级补贴均已到位应当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000元。
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合同中对分期支付有约定的,提供服务一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付款时间及条件,在提供服务的一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联系对方进行确认,避免对服务工作的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