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专利合同纠纷, B公司委托周某设计一款游戏产品,双方于2016年7月8日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周某在2017年1月1日交付产品,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周某支付50%的设计款即2.5万元作为定金,在产品完成并交付后七日内向周某支付尾款2.5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可提议周某修改使作品更加满足B公司需求,如果B公司提出新的修改要求形成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费用调整、交付时间另行商议。若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款项的,则视为B公司放弃本委托设计产品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且B公司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周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周某于2016年12月完成涉案产品设计并合格交付。后由于B公司在收到涉案产品成果后未在约定时间向周某支付设计款,并在2017年8月15日根据周某完成的产品设计,以B公司为专利权人的名义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引起本案纠纷。
【争议焦点】
周某主张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周某,B公司认为其也参与了涉案产品的设计,涉案产品应属于共同开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周某还是B公司?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查,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周某,理由如下: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本案中,周某和B公司所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约定:“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款项的,则视为B公司放弃本委托设计产品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且B公司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周某支付违约金”。首先,B公司虽称涉案产品设计由其与周某共同完成,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陈述与涉案合同系委托设计合同的性质及其内容不符;同时,B公司对周某提交的产品设计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建议并由周某继续修改完善的行为属于涉案双方依据涉案合同的履约行为,不能据此证明涉案产品设计由双方合作完成。亦即,涉案产品设计成果依法应当属于由B公司委托申请人完成;其次,《委托设计合同》并未对涉案产品设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据此可能获得的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直接、清楚的约定,但根据上述条款内容可以合理得出如果B公司未能按期付清款项则视为其放弃涉案产品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且该等权利归于周某所有的结论。据此,并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则涉案产品设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据此可能获得的专利权属于完成该设计的周某所有,B公司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未经周某同意即以B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就周某受托完成并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产品设计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该行为与涉案合同相关约定和专利法相关规定相悖,周某要求确认涉案产品设计的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主张合法有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该条规定了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某个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研究开发任务并提供经费和报酬,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首先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即有委托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的双方事先约定的,除非合同无效,都应当按照约定确定权利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实行完成方优先的原则,也就是由完成方或者共同完成各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结语和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模式的迅速发展,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开始注重合作创新、合作经营,采用协同创作的方式共同开发新技术、合作创作新作品,共有知识产权现象的日益增多。而由于共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多个,会经常发生权利归属争议、各共有人独自行使权利时产生冲突等等问题。故在此情况下,如何确认权利的归属、共有人如何行使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企业和个人在发明和创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约定优先原则是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应遵循的最基础原则,不论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还是司法实践中,在判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及权利行使等问题时,均以合同约定优先。这是因为,允许企业、个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进行约定,一方面可以充分的调动、激发各方创造知识产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更有效的让各方的需求得以满足,提高权利行使效率。因此,对于企业和个人,对于共同完成作品,为了避免争议,无论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双方最好事先在相关合同中对权利的归属和权利的行使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