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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A公司为分包人,B公司为承包人。2016年1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制作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制作涉案厂房的钢结构,钢结构固定单价为5050元/吨(含主材、油漆等),暂定总量4000吨,暂定总价为2020万元。款项的支付分为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预付款,系合同价的10%。第二部分为交货款,即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被申请人开具合同价格100%的发票后,申请人支付40%的交货款。第三部分为到货款,即货物到达现场并开箱验收后,申请人支付40%的交货款。第四部分为尾款,交货至现场半年内,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结算总价款10%的质保金保函后(保函时间为一年),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尾款。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承揽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随后,A公司与B公司通过邮件以及函件等方式对工程所需的钢结构以及供货时间、地点等内容进行沟通和协商。其中于2016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A公司向B公司发送函件,要求B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前将钢结构工程某区域的所有构件(约570吨)制作完成并集港完毕,未完成集港的构件不再接收。2016年6月24日,B公司集港构件139吨,其余435吨未办理报检和装箱。在此之后,B公司未再向A公司提供钢结构构件。经双方确认,B公司实际完成构件总量为2175.539吨,但A公司仅支付了货款422.2万元。对于剩余货款的支付问题,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先由B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A公司再行支付货款,目前B公司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B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A公司应当按照支付货款。

【争议焦点】

A公司能否以B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查认定,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主要理由在于:开具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实质履行。在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交付货物并要求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被申请人开具全额发票,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条是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由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如需主张后履行抗辩权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其一是互负债务,此处的互负债务应当基于同一合同而产生,在履行上关联性,且两者间应存在对价关系;其二是方在合同中履行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存在先后顺序,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其三是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当上述要件均具备之时,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依具体情况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其义务的权利。而在三个要件中,核心基础要件在于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是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的,而这种关系,主张强调履行与对等履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而非强调在经济上互为对价。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原则上不能发生对价、牵连关系。

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所形成对价关系的债务是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交货义务以及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而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开具发票)等义务是为了实现交货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能够实现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有关义务,故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性质上应属于附随义务,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对价、牵连关系,故在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向买受人提供货物的主要义务以后,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主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

【结语和建议】

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此当事人需向对方提出合同抗辩之时,所应针对的范围应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能享有相应抗辩权。具体到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义务所对应的应当支付交付货物的义务,其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仅是便于合同目的实现的附随义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等关系。依前所述,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如仅仅是未开具发票等附随义务尚未履行则不能适用抗辩权。

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出卖人而言,开具发票的行为既是交易习惯,也是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应予附随履行的合同次要义务。根据发票管理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出卖人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如果出卖人不履行该项义务时,买受人应当单独诉请履行,而不应在出卖人主张权利的同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而拒绝付款。如遇到类似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出卖人提起反诉或另案处理,独立请求出卖人履行开具有关发票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