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称:2018年5月29日,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约定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购买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城的房屋。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购房款500000元,其中首付款250000元,余款250000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在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50000元后拒不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导致余款250000元迟迟不能支付。现该房屋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早已接收并在所购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但迟迟拒付购房余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拒不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导致延期付款,还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从约定交房时间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已逾270天,故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还应支付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违约金20250元。对此,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责令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偿付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购房款250000元;二、责令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支付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违约金20250元;三、责令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未到庭无口头答辩意见。
申请人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申请仲裁有合同依据以及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购房后应支付购房款5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收条三份,拟证明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已经支付了250000元购房款。
证据四: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财务系统截屏显示,拟证明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仍欠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250000元购房款。
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未到庭无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该案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的送达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电话联系后,至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家住的某某小区门口直接送达《应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经由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本人直接签收了《应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并填写了《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该案组庭并确定开庭时间后,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电话联系通知了开庭时间并根据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填写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邮寄了《开庭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指定仲裁员通知书》, 邮件亦被签收,然开庭时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未到庭。
由于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在本会合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仲裁庭依法对该案缺席审理并裁决。
【争议焦点】
一、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是否仍欠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250000元购房款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三、四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仍欠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购房款250000元的事实,对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仲裁庭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逾期付款、未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逾期270天(从约定的交房时间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违约金按逾期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要求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支付违约金总计20250元的仲裁请求,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收到本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购房款250000元;
二、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收到本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违约金20250元; 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用11226元(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承担。被申请人戴某某、张某某在履行本裁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岳阳某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仲裁费用 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结语和建议】
该案件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庭通过庭审查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三、四形成了证据链以及申请人陈述的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购房款250000元的事实;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付款的凭据,被申请逾期付款、未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仲裁庭对于仲裁程序的把握非常严谨,被申请经合法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仍未参加庭审活动,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仲裁庭作出了交待,使仲裁过程一目了然。体现了仲裁庭对于仲裁程序问题从容应对的能力。为查明事实,公平合理的处理该纠纷,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专业常理作出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