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建设某小区名义,于2017年3月4日与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申请人参与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的合作开发,申请人出资占全部出资额的10%,出资款待项目运作结束后的30日内返还申请人并进行收益分配。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协议的履约进行担保。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3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收据。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人逐渐获悉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项目开发为名,预先套取了大量资金并挪用,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该宗土地的合法开发手续 ,切该项目停工已达一年之久。申请人多次与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提供开发手续,但始终无法提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投资款并赔偿损失,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本会受理案件的同时向有关管辖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申请人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争议焦点】

鉴于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理由均无异议,仲裁庭没有总结争议焦点。

【裁决结果】

仲裁庭从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认为直接作出裁决并不是解决本案争议的最好办法,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下,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这一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解除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二、第一被申请人聊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利息(从2020年5月底开始,分6次付清。其中,2020年5月31日前付款5万元、6月30日前付款10万元、7月31日前付款15万元、8月31日前付款90万元、9月30日前付款9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2020年8月31日前未能付至120万元,则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付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裁决时应综合考虑开发商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解决,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和建议】

仲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调解方案是纠纷圆满解决的关键。和解协议的内容兼顾了双方利益,实现了互利共赢,充分体现了“裁决与调解相结合”的程序安排在解决合资合作争议方面的优越性。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相关法律纠纷关系较为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在合作前期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慎重选择适格的合作方;其次,订立完善、详尽的合同并规范后期合同的履行;最后,发生合同纠纷时需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