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提高我市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引导外出务工人员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积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自2016年起,重庆市总工会行驶的列车上举办了“送法进车厢”活动,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和志愿律师们一起,在开往北京、上海、广州、东莞等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列车上进行随车普法宣传活动,到各个车厢发放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单;在车厢内开设普法小讲座,针对劳动合同、工伤维权、社保政策、工资待遇等热点问题进行知识讲解;设立“法律诊室”,提供现场法律咨询,为大家解疑释惑。
活动期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活动进行了两次报道,新华网、工人日报、重庆日报、重庆时报等媒体均刊发了相关报道并配发相关评论。
【重点宣传内容】
1.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你时提出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很好,但老板就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你很想在这个单位打工,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老板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要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要求用人单位给你出具你从哪一天开始上班、干什么活的书面证明;请工友出具你哪一天开始上班、干什么活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发给你的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等证件;发工资时你向用人单位索要的工资清单等。如果你拿不到这些证据,那你自己要做个有心人,将老板、工头等人和你约定的工资数额、结算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录下来,可以作为录音证据;你每天的工作情况都做记录,这些证据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对维护你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2.试用期有多长时间、试用期内工资多少是老板说了算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用人单位和你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满一个月以后,又说还要再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做是违法的。在延长的1个月内用人单位要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试用期的标准给你支付工资,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在试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而且该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建筑行业中,年底结算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日期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约定在每月的1号发工资,在“五一”和“十一”节日长假中,1号正好是放假的时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该在4月30号和9月30号发工资。如果是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的周期支付。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4.包工头卷钱逃跑怎么办?
答:如果你对包工头将来能不能给钱没有多大的把握,最好让他给你写个字据,每天多少钱、什么时候给钱等等,都写下来,将来出现问题时,拿着白纸黑字的字据,总比自己说话要有分量。如果你辛辛苦苦干完活儿了以后,才发现发包方已经将工程款给包工头结算了,而包工头拿着钱不知道跑哪里去了。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首先,包工头卷钱逃跑后,你们不必到处去找包工头,可以直接去找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建筑公司要工资。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把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个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你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的,但你和包工头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将工程转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能给包工头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把钱给了包工头,那劳动者还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二,如果包工头为了揽到工程,而挂靠在一个劳务公司名下(只是借用这个公司的名字来承包工程,其实工地上的管理、工程款等等都是包工头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跑了,你就可以直接去找包工头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支付自己的工资。
第三,如果包工头逃跑了,但工程款并没有和发包方、总承包方结算完,劳动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将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尽早拿到工钱。
第四,如果你手头没有什么证据,找用人单位或者发包方都没有确定的把握时,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只要求一部分(可以是很小的一部分)工资;在协商的过程中拿到了相关证据后再通过仲裁或诉讼要回自己其余的工资。
5.由于发包单位不给工程款,包工头无力支付工资时该怎么办?
答:有时候不是包工头逃跑了,而是工程完工后,承包的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想给劳动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包工头合作,有时候能顺利的拿到工资。
比较好的办法就是让包工头来给劳动者作证。劳动者手里的证据常常只有包工头的欠条,他们能证明的也就是跟着包工头来工地干活儿。而包工头手里则会有和上级建设单位的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能够证明上级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了包工头。因此,如果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工资时,包工头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协议书,以此来证明:第一,劳动者确实是在该用人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儿;第二,该工程确实是用人单位转包给包工头的,由包工头领着工人来干活儿的。这样,让包工头来做证人,不仅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证明当初约定的工期长短、工资数额、支付时间、其他待遇等等问题。
如果在承包工程时包工头是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名义签订承包协议的,或者包工头和建设单位之间也没有签订协议,劳动者可以想法劝包工头为自己作证,在法庭上认定包工头是用人单位的职员,其对外代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干活儿,这样可以直接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与包工头合作时,千万注意不要被包工头利用来“恶意讨薪”——名义上是帮你要工资,而实际上是给包工头要工程款。这样做不仅得不到包工头想要的工程款,你和包工头串通还要受到处罚。《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有协议能证明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支付令是最快捷的讨薪方式。
6.哪些伤害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了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生了下列的情况,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伤了,老板却要求你对外说不是工伤,说是在工作外受的伤,千万不要这样做,否则你可能以后会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要及早去认定工伤。如果老板说是你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受伤,出于好心就不追究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了,但是医疗费用自理,千万不要被老板所蒙蔽,因为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制,即使是你操作不当或者马虎大意受伤,只要符合条件,都算是工伤。
7.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只要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用人单位缴纳没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的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保险费只由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上工伤保险,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如果发生工伤后你才发现没有上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来支付给你。单位如果不支付或者对支付的数额有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活动特点和效果】
1.进一步深入宣传了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活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宣讲,强调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扩大了劳动法律法规在职工群众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2.提高了外出务工人群的劳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宣传学习,外出务工人员知晓了大量和自身息息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知道如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主动学法、遇事用法的观念初步形成。
3.在外出务工人群树立了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观念。活动着力宣讲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外出务工人员在遇到权益侵害的时候采取极端和违法手段维权,对社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4.通过三年的坚持开展和活动方式的不断创新,形成了巨大的社会效应和活动感召力。越来越多的外出务工人员利用乘车的空闲时间主动参加普法宣传学习,还有不少人专门到活动设置的法律咨询点请求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越来越多的志愿律师和志愿服务工作者加入到每年的普法宣传队伍中来,为活动添砖加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