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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下旬,仲裁委员会陆续收到5份仲裁申请书,仲裁被申请人都指向的是黄石市一家本土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5份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都是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仲裁事由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协助购房者(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争议焦点】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了答辩、举证通知书。送达相关仲裁文件后,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2020年2月、3月的仲裁工作基本陷入停顿。到了3月底,黄石市开始有序复工复产。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在复工后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到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听取其意见。该企业相关负责人称,目前该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前,经营状况出现了滑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更是雪上加霜,经营日趋困难;对于申请人的诉请,有些确实是企业工作没做到位导致迟延交房、迟延办证,但是有些事项的办理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也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希望仲裁委能够尽量协调化解该纠纷,避免引起连锁示范效应。

在了解到当事人的需求和实际困难后,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磋商、和谈,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想法和实际困难。仲裁庭旗帜鲜明地指出,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协助办证是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应是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向申请人交付涉案房屋、及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付、完善并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购房者通过仲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正当的行为,但是也应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困难,不能造成赢了官司输了钱、结果双输的局面。仲裁庭适时明法析理,找到双方的契合点,强力推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裁决结果】

2020年4月下旬,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意见:一、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2020年5月29日前向申请人购房支付违约金XXXX元(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主张违约金数额的55%左右)。逾期未支付,则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其在2020年5月29日前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四、本案自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后双方再无争议。

目前,该5份仲裁案件的仲裁调解书已分别送达当事人签收,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达成都表示非常满意。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筹措资金支付完毕仲裁调解书确认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房屋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房屋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时,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是可以依法得到支持的。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屋出卖人主张交房迟、办证迟延部分原因系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所致,这个理由并不能免除房屋出卖人对房屋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而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是高频易发的房产类纠纷。仲裁机构在调处此类纠纷案时,首先要缓和双方的敌对心理和对抗情绪,其次要抓住购房者的核心诉求、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交房、办证,再次在违约金问题上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释法明理,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准确把握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通过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促进了调解协议的达成。新冠疫情后,仲裁委员会为促进仲裁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也制定了一系列仲裁费用减免政策。为促进当事人调解、和解达成,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和解结案的,仲裁费用一律减半收取。

在调解协议达成之际,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恰好发布,仲裁委员会积极履行仲裁职能,用实际行动响应了省政府政策要求,也为企业复工复产贡献了仲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