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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年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租用语音中继线的需求,中继线主要用于语音呼叫业务,2月25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约定租用申请人数字中继线用于语音呼叫业务,租用IDC主机托管服务,并将中继线接入IC机房。

申请人甲公司对被申请人乙公司提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

2016年5月,被申请人认为协议约定的计费规则高,拖欠缴纳中继线费用后产生欠费,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7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申请人的分支机构的下属部门按照补充协议内容对被申请人业务进行开通操作。2016年10月2日申请人召开“业务核查推进会”。会后按照文件要求,对被申请人租用中继线进一步加强监管,要求被申请人签署了《信息安全承诺书》,被申请人也按此要求事项进行了承诺。

2016年12月28日,申请人收到通信管理局告知单并附工信部《关于查处违规外呼的函》,通知申请人涉嫌违规改号外呼,并附违规外呼异地号码核查情况,根据核查情况显示2016年12月10日违规使用呼叫转移功能,进行了改号的外呼的号段,正是被申请人租用的申请人处的中继线号段,申请人收到管理局的告知单后,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规操作,申请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履行,停止为被申请人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合作关系。但双方因违约金的数额产生分歧,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12月语音通话费用690000元,违约金114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与利息?

2、违约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裁决结果】

仲裁庭查明:2016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数字中继线用于语音呼叫业务,租用IDC主机托管服务,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数字中继线20条,接入IDC机房,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固定号码600个。被申请人应按约定的缴费日(每月15日)内向申请人缴纳月租费及其他费用。该《协议》第5.3条约定:被申请人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被申请人逾期支付通信费用超过30日,申请人应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若被申请人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足额文付相关服务费用,则申请人有权终止服务。2016年7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对计费规则进行补充。庭审中,被申请人对拖欠申请人2016年11月、12月语音通话费用69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解除《协议》与《补充协议》。

仲裁庭认为,因被申请人对其欠缴申请人2016年11月、12月语音通话费用69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且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符合《协议》的约定,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的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12月语音通话费用690000元予以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016年11月拖欠的通话费用1875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4日止的违约金为320000元;2016年12月拖欠的通话费502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4日止的违约金为820000元。被申请人认为协议约定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过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应支持。

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的每天3‰的违约金标准已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最高法定利率,故仲裁庭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解除包括三类: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全或者适用定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结语和建议】

电信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有时双方为了体现合作诚意,会将违约金标准约定的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的,人民法院及仲裁庭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建议广大企业在经营中遇到因对方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及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