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8日签订了订购8个100立方玻璃钢化材料化粪池(以下简称化粪池),《购销合同》金额360000.00元,规格型号:3.2×12.5,100立方/台并对价款和支付方式、执行标准、交货时间、质量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约定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质量提供玻璃钢化粪池,致使玻璃钢化粪池在使用期间塌方造成化粪池罐体身损坏,经鉴定被申请人提供的玻璃钢化粪池都达不到执行标准3.2×12.5台,且都在12.5毫米以下(8-10毫米),造成损失209290.14元。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购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1、是否达到质量要求。

2、是否赔偿损失。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永XXX公司赔偿申请人乌鲁木齐鸿XXX公司经济损失209290.14元。

2.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永XXX公司承担鉴定费110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或法律规定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是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确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重在强调生效合同的权威性和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条对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规定,又规定了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基本态度,即完全赔偿原则。其中,可得赔偿的损失既包括已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结语和建议】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尽的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要求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罐体塌方,损失20929.14元及鉴定费11000.00元。被申请人应当赔偿该损失。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是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所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确保合同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遵守,加强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意识。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制裁和教育功能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努力采取各项措施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进而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