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栗XX(以下简称申请人)与XX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装修房屋一套,采取包工,部分包料(附明细表)形式,工期为90天,装修费用共计298103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装修费用298103元,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开始装修。2021年8月申请人以未按照预定时间完成房屋装修及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向本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否充足;
2、申请人主张返还装修款200540元是否合理;
3、已完工工程装修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裁决结果】
历经3次开庭,期间多次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在本会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装修合同;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前退还申请人装修款7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民法典》509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同志、协助、保密等义务。
【结语和建议】
装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了298103元工程款,被申请人于9月26日开始装修位于库尔勒市南库大道的申请人的一套房屋。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指定材料,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申请人依照约定支付了装修工程款,履行了给附义务,被申请人在装修该房屋的橱柜、衣柜、榻榻米等木制家具时,未使用合同约定的品牌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争议的装修工程工程量、施工中使用的装修材料进行了专业鉴定。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完全履行各自义务,顺利实现合同目的。若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履行已经成为不可能,则应当依照仲裁庭实际查明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