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发布XX学校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拟新建校舍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30620平方米,最高投标限价为669814000元。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总面积130560平方米,报价662014001元的投标方案中标。2018年7月4日,双方签订了XX学校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范围包括前期服务、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服务。签约暂定合同价为662014001元。
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学校的办学理念,为满足教学、宿舍及公共活动空间的配置,经双方多轮洽商,修改形成最终设计成果,作出建筑面积为157820平方米的深化设计方案,该方案较中标方案增加建筑面积27260平方米。该方案经被申请人上报主管部门并得到许可批复。申请人根据该方案组织了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的编制,经被申请人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XX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为85689万元。2018年11月13日XX发展和改革局向被申请人作出“X发改许可【2018】129号”设计概算批复,批准了总建筑面积为157820平方米,建安工程费用为85689万元的设计及投资概算方案。
【争议焦点】
一、案涉工程的签约暂定合同价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该案例中,为了满足学校的办学要求,双方经协商确定了建筑面积为157820平方米的深化设计方案,该方案经被申请人上报主管部门并经许可批复,申请人根据该方案组织了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的编制,经被申请人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XX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为85689万元。2018年11月13日XX发展和改革局向被申请人作出“X发改许可【2018】129号”设计概算批复,批准了总建筑面积为157820平方米,建安工程费用为85689万元的设计及投资概算方案。但是被申请人认为经第三方机构即XX建设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测绘,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45627.32平方米,和原建设方案相比,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了15067.32平方米(145627.32平方米—130560平方米),加上校史馆规划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也只增加15867.32平方米(15067.32平方米+800平方米),故房屋总建筑面积并没有增加27260平方米,即便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的签约暂定合同价需要调整,也应按实调整。双方对于案涉工程变更设计后的总建筑面积及签约暂定合同价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这也就产生此案例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工程的签约暂定合同价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15.3.2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重大设计原则、方案变更、依据主管上级批准文件办理而导致的工程变更、发包人予以调整合同价格。并且明确变更部分执行本合同付款条件。其附件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中也明确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仲裁庭认为,案涉项目系因发包人原因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且设计单位根据深化的设计方案已经被申请人确定,XX发展和改革局也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建安工程费用作出了批准文件。因此,本案工程的签约暂定合同价符合双方合同中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应予以调整。
关于调整后的签约暂定合同价金额,案涉房屋总建筑面积经XX 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测绘为145627.32平方米,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定,该测绘面积未包含校史馆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及门卫建筑面积102.56平方米在内。至于申请人认为XX测绘中心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单方委托,且测绘结果存在遗漏及计算错误。要求通过司法鉴定重新进行测量的请求。仲裁庭认为,XX测绘中心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其测绘成果已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据此核发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依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因此,仲裁庭确定案涉工程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46529.88平方米(测绘面积145627.32平方米+校史馆面积800平方米+门卫建筑面积102.56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5969.88平方米。调整后的签约暂定合同价为:(原合同约定的签约暂定合同价662014001元-勘察设计费13000000元)÷原中标建筑面积130560平方米=4971.0018元/平方米,新增面积15969.88平方米×4971.0018元/平方米+原合同签约暂定合同价662014001元=741400303.23元。
综上,确认调整后的签约暂定合同价为741400303.23元,双方合同附件1中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第4点中涉及的建安工程费用相应调整为728400303.23元(调整后签约暂定合同价-勘察设计费13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作为合同结算及支付。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延迟支付进度款利息的请求
在此案例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20年12月23日及2021年1月23日工程量进度款支付报审表,申请人认为虽然总承包合同暂定合同价662014001元,但设计单位应各方要求深化的设计方案已由被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的主管机关(区发改局)也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建安工程费用作出批准文件,申请人的中标总价和合同暂定总价理应按投标的单方造价与批复的建筑面积同比例调整为800237819元,不应将原合同暂定总价的75%作为支付进度款的限额,但是被申请人认为区长办公会已明确建设成本不得突破中标上限价662014001元,故未对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进行如实审核,因此,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 天内未完成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应视为被申请人同意所申请的进度款金额,应按照申请人申请金额付款,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向被申请人提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的请求,因此,出现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申请人是否可以主张延迟支付进度款利息得问题,对于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及2021年1月23日提交的工程量进度款支付报审表,第三方机构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签约暂定合同价中建安费的标准,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建安费75%的支付上限,因此对申请人超过上限部分进度款不予审定,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由于当时双方未就签约暂定合同价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其调整后的签约合同价金额未确定。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进度款延迟付款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在本裁决确定调整后的签约暂定合同价后,被申请人应按调整后的签约暂定合同价中建安费的支付比例,及时支付申请人工程进度款。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X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签约暂定合同价为741400303.23元,并确认合同附件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第4点建安工程费为728400303.2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特殊的合同主体——联合体
由于EPC总承包合同的全面性和复杂性,可能会涉及设计、采购、财务、工程管理等诸多方面,对承包人各项要求比较高,承包人为了弥补自身能力缺陷,增强招投标的竞争实力,往往会采取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就对联合体有所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在释义中对联合体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EPC合同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EPC合同变更的原因很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出于社会、经济、项目特殊要求等原因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2.工程在勘察、采购、设计等环节出现变动,比如施工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可预见的上涨,从而引起的工程量、价格的变动;3.处于保护业主利益和控制成本的考量,承包人对业主提出工程量变更的申请,一般承包人向业主提交工程变更的资料,由业主单位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变更,只有业主同意工程变更并向承包人发送明确的指示,变更才会有效。
【结语和建议】
EPC合同是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合同,EPC合同要求合同总价固定、工期固定,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工期,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受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影响,无法避免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更的问题,由于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变更引发的业主方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对此在办案中,首先,我们要查明在双方签订的EPC合同中是否存在明确的合同变更的约定;其次,工程量计算应当按照工程变更后的实际工程量计量;最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应以实际工程量为核算的依据。由于工程变更引发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需要进行编制、校对、审核的,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提供客观、公正的裁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