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平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订立了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包的某乡自建杆路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范围和内容为铺设光缆、新建线路、线路施工协调。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按甲方(即被申请人)要求施工,施工完成20公里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工程30%的工程款,以此类推。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经被申请人四平某工程有限公司最终验收合格。根据约定应付总工程款的99.5%,剩余总价款0.5%转为工程质保金,保质期为六个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全部施工工程,现申请人承建工程已经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并投入实际使用,工程质保期已结束。被申请人四平某工程有限公司 于2021年5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施工数量明细单1份,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98,531.00元,已付工程款436,8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61,731.00元。双方对所欠工程款261,731.00元均无异议。2022年6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和解协议。

四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应给以支持?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四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付申请人张某某工程款261,731.0元,现已支付20,000.00元,尚欠工程款241,731.00元,被申请人四平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某某剩余工程款241,731.00元。

2.如被申请人四平某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张某某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四平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以剩余还款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6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4倍计算违约责任。

3.本案仲裁费6,384.6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通过互相妥协和让步的形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化解纠纷、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和解无须第三方参与,也不受任何成文规范的制约。是当事人在处理纠纷中,处置处分权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