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的银行账户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结算后显示,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转账1031000元,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转账362000元。
2019年12月31日,申请人作为出借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如下:1.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60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3.借款利率一栏未填写,划斜杠;4.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应提交本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1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微信消息,约定次日下午见面。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微信消息“8XX7招行?”,申请人回复道“什么?要还我钱?”,被申请人表示“是,今天有5000先还了,等下放着又用了”,申请人回复“对8XX7的,你转那张卡”,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一张银行回单截图。该银行回单显示,被申请人于该日向申请人尾号为8XX7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经公证的录音文件,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该录音文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0日在某星巴克咖啡见面时的对话录音,其中男声为被申请人、女声为申请人。录音5分30秒至7分24秒之间,女声说道“今天约你出来,主要是想要跟你聊一下,毕竟这个钱不小,从18年就借了吼?从18年就开始借了,到现在几年了,快要四年了,之前几年我也没有找你,但是这几年……已经很多年了,也是没有找你了,那时候是两分还是三分利?”,男声回答道“两分”。女声追问“你那时候转了两个月吼,利息你有给我吗?两个月还是三个月?”男声回答“有啊,有给你好几个月”,女声表示“有吗,我记得没有诶”,后男声提到“记得你转了20万,还有40万给我”,女声回复“20万我记得,再后面还转了一笔30万还是40万的,一共是70万,后面你卖了个手表,还给了我10万,现在还剩60万对不对?那我想说那么久总得解决一下,不能一直拖下去”,男声表示“我现在只能慢慢还,没办法拿这么多……”。录音8分51秒处,男声还用闽南语说道“就是欠你60万就对啦……”。
庭审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明确了以下情况: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交易关系,证据银行流水中记载的款项均为双方的借贷往来;2.申请人自2018年开始出借款项与被申请人,出借时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但对账结算签订新合同时,根据交易习惯,已经将原借款合同交还给被申请人;3.签订本案《借款合同》时,由被申请人提供合同版本,并载明了借款金额,故申请人未再作修改,且申请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或职业放贷人,因此直接签署了该格式合同;4.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偿还5000元。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301180.27元(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190553.42元,另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0日为110626.8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含财产保全费)。
【争议焦点】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而申请人主张双方对此存在口头约定,并提交相关录音证据,在被申请人缺席、申请人无法直接证明录音中主体身份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采信该录音证据,支持申请人关于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
第一,形式上,申请人提交该录音作为证据,并对录音提取过程进行公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完整性,仲裁庭予以认可。
第二,至于录音内容。首先,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提取过程录屏显示,该原始录音文件形成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14时59分,能够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约定的次日下午见面相印证;其次,从录音中双方的对话内容来看,两人谈及款项于2018年借出、存在多次转账等情况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银行流水的记载相符;最后,虽然现无直接证据证明录音中的男声源于本案被申请人,但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其很难进一步举证,更无法强制被申请人进行声音鉴定,相反,若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有异议,经本会合法送达证据材料及相关函告后,其可以通过提出意见、申请鉴定的方式加以反驳。因此,在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该录音内容及申请人关于录音中对话主体身份的陈述予以采信。
据此,仲裁庭认为,虽然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利率一栏未填写,仅划斜杠,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双方于2021年10月30日发生对话,对于申请人询问的“那时候是两分还是三分利”,被申请人未予以反驳,而是径直回答道“两分”,还表示“有给你好几个月(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录音对话中多次提及借款利息,“两分”的表述亦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可以印证双方已经对原《借款合同》达成补充约定,确认借款利率为月2%。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及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0元。
3.本案仲裁费2411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向本会预交的仲裁费24118元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故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24118元直接支付与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结语和建议】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录音证据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够得到采信,则需要具体分析。
本案中,在被申请人未到庭、申请人难以直接证明录音中主体身份的情况下,仲裁庭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将该录音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第一,录音来源合法,本案录音证据系双方面谈过程中形成,能够初步排除“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第二,证据形式完整,申请人对录音从原始载体提取至光盘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三,存在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包括录音形成时间与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约定的面谈时间吻合、录音谈话内容与银行流水显示的多次转账情况相符等。最后,将举证能力纳入举证责任分配的考量范畴,考虑到声音鉴定具有人身属性,申请人无法自行完成,亦很难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录音中的主体身份,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已初步证明该录音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在被申请人经本会多次合法送达该证据及相关函告而未提出异议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该录音证据予以采信。
诚然,主体身份确认是录音证据采信的关键要素,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录音证据本身很难具备全部认定要件,因此,应考虑在兼顾举证能力的基础上分配举证责任,并综合现有证据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