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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6年8月1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担XX家园酒店工程设计,设计费为890000元,付费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付清267000元,提交室内方案效果图后三日内付清267000元,提交全套施工图后三日付清311500元,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付清(最长时间不超过8个月)44500元。2017年11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XX酒店设计补充协议》,协议约定XX酒店更名为XX国际大酒店,酒店新增设计工作量,设计增补费为130000元。两份合同就XX大酒店工程设计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为1020000元。工程设计完工后被申请人陆续向申请人支付了810000元设计费,余210000元设计费未支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的付款方式,被申请人在第三次付款时即未全额支付。付款时间到期后,申请人屡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款项,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向贵委提起申请,故请求:1、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210000元;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56516元(自2017年10月2日暂计至2020年8月2日,共计1034天,按照贷款年利率4.75%的二倍计算),从2020年8月3日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每天按照55元计算;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建筑设计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某自然人、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二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申请人合计的付款金额与实际付款的金额不一致,被申请人分6次陆续支付86万元。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没有按约定交付图纸。因申请人原因工程至今未验收。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有效?申请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设计费210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至2020年8月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1810.1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日及2020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10155元,由申请人承担1726元,被申请人承担8429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合计人民币230239.1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方逾期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