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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陈某一、陈某二作为甲方,四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两申请人共同向四被申请人转让其所拥有的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约定某公司股权转让款为壹亿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股权转让金定金壹仟万元,协议签订后五个月内(2018年3月20日)支付第二期转让定金壹仟万元,(余款捌仟万元需乙方再付肆仟万元给甲方后,甲方先期办理股权转让。或甲方先保证把60%股份转让乙方书面承诺书。于甲方将某公司公章、证照、土地和厂房实际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后三日内付清,最迟于2018年12月1日交接并付款。)”第六条同时约定,“迟延付款乙方承担应付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付给甲方。”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经多次催告,仍以各种理由拖欠付款,截止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除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仟万元外,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因其拖欠股权转让款而承担的利息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且其迟延履行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损失,被申请人支付的贰仟万元定金申请人亦不予返还。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约定,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定金贰仟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不予返还;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纠纷导致申请人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捌万元。本会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组织现场调解、于疫情期间多次进行线上调解,并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裁决。

台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陈某一、陈某二对被申请人黄某一、黄某二等股权转让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是否成立及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

【裁决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通过线上线下调解的努力,本案最终以调解以裁决方式结案。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两条规定,既充分体现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也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结语和建议】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较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召集各方现场开庭。考虑到多方当事人不在台州,为尽可能及时推进仲裁程序,满足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的意愿,经与仲裁庭、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仲裁庭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协同的仲裁服务,特别是依托“云庭审”系统,本着“隔断疫情不隔断案情”的仲裁便民理念,通过手机、电脑等多处终端,同时8方连线,分别在8处不同的场所跨域开展仲裁视频开庭调解。经仲裁庭调解,双方于2020年4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当日就制作好裁决书。这个案件的成功调解,为各方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是台州仲裁院通过提升仲裁服务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在智慧仲裁领域做出的新尝试,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多元化、人性化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