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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卡特彼勒(CAT385B)挖掘机一台(发动机编号BLC00283)以及意大利INDECO HP12000岩石破碎锤一套出租给被申请人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8月31日,租金10万元/月,被申请人提货前交付押金3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负责租赁设备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租赁期限及往返运输途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费及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将上述两设备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支付租金。另,被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需要维修,支付维修费用30万元,故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出具30万元的欠条一份。2013年1月11日,上述挖掘机和破碎锤被盗。因租金和设备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向湖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挖掘机的租金人民币120万元;二、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卡特彼勒(CAT385B)挖掘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98万元)[发动机编号BLC00283],以及意大利INDECO HP12000岩石破碎锤一套(价值人民币162万元),或者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对价即560万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9月1日至挖掘机及破碎锤返还之日的租金损失(按月租金10万元/月计算,暂算至仲裁申请日约为240万元);四、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一至三项请求合并支付600万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律师费一万元;六、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湖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请求支付租金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申请人请求原物返还或支付折价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三、申请人请求支付律师费是否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物被盗,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不能返还租赁物,申请人要求原物返还或支付相应对价,其实质上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且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于此日期后返还租赁物,至2015年8月27日申请人申请仲裁未超过两年。因申请人未提交购买破碎锤的付款凭证,故对申请人要求对破碎锤折价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申请人购买挖掘机支付了货款368万元。根据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询问,认定挖掘机于2013年1月被盗时成新率为三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器设备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于2011年3月购买挖掘机时成新率为五成,挖掘机于2013年1月被盗时的价值为2208000元(3680000-3680000×2/5)。被申请人作为承租方,对租赁物具有保管的义务,申请人要求对挖掘机折价赔偿的请求,理应予以支持。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律师所支付的费用10000元,也予以支持。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金的请求,明显已超过了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故裁决: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人卡特彼勒(CAT385B)挖掘机折价款2208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000元,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本案申请人请求支付租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本案因租赁物被盗,无法返还原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案租赁物无法返还,又无法评估的情形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的规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因租赁物被盗,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租赁物无法返还又无法评估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其折价款。仲裁庭通过对当事人双方作询问笔录,认定租赁物被盗时的成新率为三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器设备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从而计算出租赁物在申请人购买时的成新率,进而折算出租赁物被盗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