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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申请人购买了“某某”黑金卡,成为了会员。申请人凭该卡可享有某某会员相应的权益。2020年5月11日,某某APP更新了《会员协议》。《会员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是用户与某某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就会员身份所建立的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相关定义1.1某某/我们:常州某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3会员可参加阶段性推出的产品及服务优惠活动,优惠活动期限、受众人群由某某决定。5.4.4会员办理退房手续后,预付保证金或承诺金将原路退回,会员须确保原支付账户在退款前能够使用。2020年7月8日,申请人使用会员卡,预定了“某某”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1日的一间房间,并向被申请人二预付了入住保证金及服务费11300元,其中500元为综合服务费。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入住“某某”,2020年7月11日退房。因某某未及时向申请人退还押金,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要求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及服务费11300元。

常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罗某某对被申请人某酒店、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三被申请人未到庭未向仲裁庭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该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及服务费?

申请人成为某某会员后,应享有会员相应的权益,被申请人亦应按其承诺履行其义务。申请人按要求支付了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被申请人应按约定在申请人办理退房手续后及时退还相应的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申请人于2020年7月11日办理了退房手续,被申请人应及时向申请人退还其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根据某某APP2020年5月11日更新的《会员协议》1相关定义1.1我们:常州某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申请人共同退还11300元保证金和服务费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一)三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保证金及服务费11300元;

(二)本案仲裁费1115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现实生活中可能需要办理各类会员卡,当事人在办理会员卡是切莫冲动,一要审核商户的工商资质;二要注意会员协议中加重己方义务的条款;三在支付大额会费、押金、服务费等时要提高警惕。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好交易凭证,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