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4日,投保人王某在被申请人处投保了农银爱自由两全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申请人,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一般意外身故,被申请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身亡保险金,被保险人按年支付了三期保险费。2018年1月31日,因投保人王某意外死亡,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八桥派出所出具了疑似意外死亡的证明。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作为本保险的受益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支付20万元一般意外身故身亡保险金。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⑴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⑵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一、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通知了保险人?
二、“疑似意外死亡”,是否能确定为意外死亡?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任某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仲裁案。本案中,投保人王某意外死亡,公安部门出具了疑似意外死亡的证明。在死亡原因不清楚的前提下,受益人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选择径自将尸体火化,导致保险人丧失了查明投保人王某死亡真正原因的机会。在保险人无法查明真正死亡原因事件中,受益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1、通知的内容包括保险事故的发生和造成损失的情况,具体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等;2、通知应当及时,以便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其家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以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