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0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宁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公司开发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东风小区2号楼2单元222号房屋,双方履行完房屋及购房款的交付义务后,申请人装修并入住,但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020年期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房不动产登记证时发现,签订的合同中将2号楼错填写成3号楼。致使涉案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手续。特请求本会依法裁决。
【争议焦点】
本案王某请求裁决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东风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中第三条3幢2单元222号房屋更正为2幢2单元222房屋。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申请人如期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申请人履行了将中卫市沙坡头区东风小区2号楼2单元222号房屋交付申请人的义务,经核实缴纳物业费、电费等证据,合同的房号属于书写错误,由被申请人予以认可,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东风小区2号楼2单元222号房屋为申请人所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宁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中第三条3幢2单元222号房屋更正为2幢2单元222房屋。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结语和建议】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所以大家在决定买房的时候,就应该开始熟悉购房过程中的所有流程。建议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内容,具体有六大注意事项:1.确认出卖人信息;2.查验开发商五证;3.确认房屋用地类型;4.明确公摊面积;5.核对房屋的坐落位置;6.明确该项违约金数额。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内容并办理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