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7日,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教育公司就位于xxxxxxx一期S08号楼装修工程签订了《xxxx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施工地点为xxxxxx一期S08号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半包,合同总价为989925.70元,工期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月31日,共计73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章生效后支付工程造价的50%,工程进度过半后再支付45%,工程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5%尾款。
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进行了增项变更,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主张的增项变更造价为358979.00元,合计装修工程造价为1348905.18元。
2021年3月2日,双方对所有涉案装修工程进行了最后验收,并随后实际投入使用。
至仲裁申请日,被申请人某教育公司仅支付了装修工程款410000.00元。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沟通、协调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支付事宜,但是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申请人遂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形成本案。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装修工程款938905.18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装修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是多少?被申请人延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被申请人也有付款的意思表示。xx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一方面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推进仲裁庭的组成,一方面居中协调、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
秘书处向申请人释明:涉案的装饰装修工程确有增项,但是工程造价尚未得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确认。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推进仲裁,则有可能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增项变更的装饰装修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这样一来,增项变更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造价数额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且仲裁程序会因为鉴定而时间延长,不利于申请人高效回收合同款。建议双方就工程造价进行协商确定并就合同款支付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如果达成和解调解,秘书处还可以向申请人退还部分仲裁费用。
秘书处向被申请人释明:申请人的确实已完成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并且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其逾期支付,确实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按照仲裁程序按部就班推进,仲裁庭可能会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就扩大了被申请人的资金支出。建议双方就工程造价进行协商确定并就合同款支付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经过秘书处居中协调、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不久即自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裁决结果】
2022年1月7日,申请人某装饰公司向本会提交了书面《申请书》。申请人某装饰公司称,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仲裁撤案决定书。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正式受理,于2022年1月12日结案,共计仲裁审理时间为64天,大大体现了仲裁高效、快捷的特点。
【结语和建议】
一、在经济下行状态下,作为商事仲裁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具体路径就是尽量审慎行使裁判权,对案件当事人多做劝和促调工作,促进仲裁案件的高效快速解决。
二、尽管国家有关仲裁收费的文件未有调解、和解结案减收仲裁费用的规定,但是商事仲裁机构要发挥主动能动性为案件当事人和解调解做一些制度性保障,如制定和解、调解减收仲裁费用的规定,以经济利益导向促进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和解、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