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称:被申请人农某某因经营需要,将“城市便捷酒店A店”的装饰装修以及部分安装工程发包给该公司。2019年8月5日,被申请人农某某与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城市便捷酒店A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农某某将位于崇左市某某县“城市便捷酒店A店”的工程发包给申请人,工程内容包括:一楼酒店大门、大堂、行李间、电梯厅,1间餐厅、5间办公室,4间回收间,1间消洗毒间,2间更衣室,2间储藏间,1间仓库,1间洗衣房,1间厨房,一至四层客房、走廊、电梯间,电梯,热水机组,空调组,暗房及过道的新风系统,运营物资。装饰部分的装修标准为:城市便捷酒店3.0标准店装修装饰、设施配置和符合开业验收标准的全部内容,含91间客房(其中6间套房)、4间办公室、4间回收间,1间消洗间,2间更衣室,2间储藏间,1间仓库,1间洗衣房,1间厨房,酒店餐厅、本酒店大门,大堂的装修、酒店广告招牌,地下室的指示牌。(不含员工生活区域及酒店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申请人对装修工程及运营物资采购实行包工包料,进行总承包。还约定:除甲方供材料外,本装饰工程按包工包料实施,总造价为人民币陆佰捌拾万元(不含税金),并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2019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农某某成立了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经营、管理“城市便捷酒店A店”,由农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元旦,“城市便捷酒店A店”装修完成并开始试业。2020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三方,对“城市便捷酒店A店”工程进行了结算,得出“甲方结算应付金额(注:支付方式按合同支付)1450260元”的结果,三方签署了《工程结算单》。
但,在申请人按合同完成了“城市便捷酒店A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后,也经过了三方的计算,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却拒绝按施工合同和结算单的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申请人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450260元;2.裁决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450260元为基数,按日2‰计算,从2020年2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清偿完毕);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负担。
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辩称:1.未支付工程尾款有合同依据,并不构成违约,被申请人有抗辩的权利,未支付工程尾款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2.申请人主张的661318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农某某不应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2.违约金数额应该是多少?
【裁决结果】
经过仲裁庭的努力,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崇左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农某某的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尚欠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1450260元,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798000元;2021年2月5日前支付110000元;2021年3月5日前支付110000元;2021年4月5日前支付110000元;2021年5月5日前支付22260元;余款3000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由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保管,该工程质量保证金无使用或使用尚存余额的按实际数额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十日内按上述支付方式无息退还给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三、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自愿同意将工程质量保证期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项目如需维修的,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收到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到场维修,逾期未到场的,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有权单方决定由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的登记地址作为通知地址,以邮政快递EMS的方式邮寄后经合理期限即视为送达;四、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关于本案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16566.74元,由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8283.37元,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承担8283.37元;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承担的仲裁费于2021年1月6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六、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自愿承担;七、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酒店公司、农某某的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支付的工程款是什么时候起算都很有歧义及违约金数额也有不同的看法,但都在几位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努力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一种有效的手段,对仲裁案件进行优先调解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谐的社会关系,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开展仲裁先行调解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实践,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丰富和完善,可以有效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矛盾纠纷解决,有效降低诉讼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