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2日申请人许某和被申请人王某签订《交易帐户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自愿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交易帐号交由被申请人王某进行管理。交易资金总金额30000美元。申请人将交易平台帐号、密码交与被申请人王某。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参与此帐户的操作。申请人不干预被申请人王某的独立操作。合同同时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收益分配方式如下:若年收益低于10%(含10%)时,被申请人王某不参加分配;若年收益超过10%时,申请人所得收益为全部收益的70%,被申请人王某所得收益为全部收益的30%。收益分配时间:帐号收益大于50%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以上比例对30%的收益进行分配。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交易的帐号设预警线0.85,平仓线0.8,净值低于平仓线,被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到预警线,经申请人同意可继续操作。合同有效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到2020年5月2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将人民币209700元打入被申请人指定的帐户中,并由被申请人在开设于澳大利亚的一个名为“TRADEMAX GROUP PTYLTD”的平台上对该账户进行操作,在该账户中,以美金的方式进行交易和结算。后经本庭通知,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及该平台在境内办理登记的相关材料。
由于被申请人王某操作申请人帐户后出现亏损。2019年8月26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杨某、王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在该补充协议书中双方确认申请人帐户中的净值只有17900美元(含赠金)。被申请人在该补充协议书中承诺,申请人帐户每个时间节点净值不低于以下目标净值。在此期间,如果净值已经回到初始入金金额以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结束后实际净值回到初始入金金额以上。
《补充协议》签订后不久,由于帐户中的资金未增加。2019年10月9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王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王某同意终止帐户委托事宜,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申请人账户全部出金,2019年10月8日申请人出金10500美元,不足部分(19500美元)由被申请人王某由自有资金补足。2020年5月22日之前补足剩余的19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6500元)。若被申请人王某在2020年5月22日之前未能全额补足,则剩余部分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并对不足部分计付年利率12%的利息,若被申请人王某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足剩余部分,则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现10500美元已经出金,但被申请人王某并没有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补足136500元人民币。
现申请人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36500元以及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按年化率12%计算的利息,2021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化率20%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签订的《交易帐户管理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对外汇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办理登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而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既未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又未在获得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平台上进行外汇交易,该种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反了外汇管理制度,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交易帐户管理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被申请人王某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之间签订的《交易账户管理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为双向返还,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应此而造成的损失。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在委托境外投资理财过程中均有过错,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王某赔偿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需返还申请人剩余资金136500元。
三、被申请人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杨某并非《交易帐户管理合同》和《赔偿协议书》的相对人,其未向申请人收取款项也未对申请人账户进行操作,故其并不需要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王某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1365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许某其余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本案中申请人在境外开设的账户通过美元的形式投资交易等,不管是炒美金还是买股票都属于外汇,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在未登记的外汇平台上开设账户,以美元的形式进行交易,显然已经违反了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二、同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规定了,境内人员要想炒外汇,必须在已经获得国内登记批准的平台上进行操作,任何未经登记未取得业务资格的平台都不允许进行外汇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条例和管理办法均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且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必须在取得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这是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境外机构从事外汇交易的行为是违法的。
【结语和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加深,国内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个人闲置资金增加,投资内容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个人选择投资过程中会将眼光放在炒外汇上。诚然普通个人也是不可以在境外投资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均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越来越多投资者会通过购买外汇的方式进行投资,因公民对这方面了解不深,常常会有走错路的情况发生,不少人也因为非法炒外汇而受到刑事处罚。
小编提醒大家,境内个人想要炒外汇,一定要去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了解清楚再选择,一般国内银行都有外汇产品可购买,银行发行的外汇产品均是获得国家批准的,银行发行外汇产品也必然是经过登记的。所以个人在这些平台上购买外汇就不会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必然有风险,不合常理的收益必然存在问题,最后别因小失大,丢了财还犯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