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申请人”,下同)委托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利用乙方设备接入BTC网络参与记账竞争,并将获得的BTC在合同期内进行增值管理;甲方委托乙方将获得的收益兑换成人民币;乙方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10日内将上一月度净增值部分的50%兑换成人民币给予甲方;合同到期月则返回初始金额与当月甲方收益额;若合同到期日由乙方原因导致初始金额亏损,则由乙方补足亏损金额后返还初始金额给甲方。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因法律法规约束造成初始金额的亏损,则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合同初始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合同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手机银行向被申请人转账人民币60,000元。后双方因款项返还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向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被申请人曾在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分6次向申请人转账人民币49,228元,涉及包括本案合同在内的四份合同。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除案涉合同及另外两个同类型合同争议在本仲裁委员会处理外,尚有一个初始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合同案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中,双方并无其他争议。双方均表示同意若无法就前述款项与上述四份合同一一对应并达成一致意见,由仲裁庭根据每个案件的初始金额款项在四个案件合计人民币510,000元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裁定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初始金额60,000元;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
争议焦点二: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6,139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4,134元,由申请人承担1,378元,被申请人承担2,756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争议焦点一: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根据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合同系套用模版,申请人主要是通过被申请人开立在火币全球站的账户进行法币与比特币、主流币等币种的买卖,以及比特币和主流币的合约操作,对此申请人未予否认。因此案涉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案涉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及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进行比特币投资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到期日由乙方原因导致初始金额亏损,则由乙方补足亏损金额后返还初始金额给甲方”,本质上属于一方负担风险,另一方完全盈利的保底条款。虽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投资风险无法避免,并不存在绝对只赢不亏的情形,违反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该条款通过所谓意思自治的协议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可能助长非理性投资行为的滋生,亦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综上所述,仲裁庭认定案涉《技术服务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二: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明知或应知虚拟货币投资不受保护且具有较大交易风险。虽申请人对于初始金额因爆仓全部亏损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投资账户中仍有盈余。申请人提出的不能确认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的初始金额全部打入投资账户中的事实,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长期、多次交易过程中均未对初始金额的去向提出过异议,故而对申请人主张的案涉投资有盈余及被申请人未将初始金额和收益打入投资账户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无法提供投入及亏损的相关证据,导致本案上述事实无法查清,其亦未做出具有合理性的解释,存在较大过错。再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申请人自认“如当初约定,如果合伙成立公司,你获得1/3股份,我获得2/3股份,那我现在也愿意承担2/3的损失,如果你一定要我全部承担,那么时间可以是6年左右,不然拿不出钱来”,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酌情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三分之二的损失。
根据双方庭后提交的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双方均确认四份合同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投资收益共计39,220元、归还本金共计10,008元的事实,双方庭审时也同意若无法就上述款项与四份合同一一对应达成一致意见,由仲裁庭根据每个案件的初始金额款项在合计四个案件人民币510,000元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已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为人民币5,792元,案涉合同损失为54,208元,被申请人需承担损失的三分之二即36,139元,其余损失18,069元由申请人自担。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因案涉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庭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基本经济市场秩序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