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申请人在湖州某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梅赛德斯奔驰一辆,二手车公司工作人员代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一份《二手车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被申请人的车辆右前方有小瑕疵为车漆刮擦。申请人支付25万元购车款并取得车辆。次日,申请人驾驶该车辆时显示自动刹车功能存在故障,经修理厂检修发现,该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经过大修,车辆实际与被申请人陈述严重不符,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销售商品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争议焦点】
1.二手车买卖中卖方有关车辆质量担保义务是否同于新车交易?
2.如果不相同的,则二手车卖方质量担保义务以何标准为评定标准?
3.如果买卖合同被解除的除返还车辆、货款外,则二手车解除前买方使用收益与卖方收到货款日到返还前获得资金利息收益,如何返还?
【裁决结果】
1.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互为返还车辆与货款。
2.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与车辆使用受益相抵,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出卖物因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手车与新车应该有所不同,换言之,不能以新车的标准与要求来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一般以车辆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因为二手车本身就存在前手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也应包括发生未涉及车辆根本性质量问题的事故经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的二手车,二手车的出卖方质量保证义务要轻于新车出卖人,由此对二手车买受人以质量保证义务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合同解除应从严把握,一般而言不轻易解除合同,但对于因发生严重事故致车辆受损的除外。
如何评判严重事故受损之情形,参照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以下简称《规范》)第5.6条判别事故车之规定,当车辆车体部位出现该《规范》中表2包括车辆左右前纵梁等13个车体部位发生缺陷状态时(缺陷状态包括更换情形),均被认定为事故车;该《规范》第5.6.5条之规定,被认定为事故车的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不在规范之内,由此可见事故车对于二手车的安全性及交易价值极为重要。 以《规范》来评判事故严重程度进而认定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与是客观、公允的,鉴于本案二手车受损部位属于严重受损部位,据此裁决解除合同。
【结语和建议】
1.二手车交易中,对于出卖方的质量担保义务的认定上应轻于新车的交易要求,包括发生一般事故的经维修正常使用的二手车一般不轻易认定为质量不符要求而解除合同;若出现严重的事故质量问题,即受损部位符合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第5.6条判别事故车之规定,符合该《规范》中表2包括车辆左右前纵梁等13个车体部位发生缺陷状态即使维修完成的也应除外。
2.二手车交易中,买受人若以交易车辆只要发生过事故就要解除合同退还车辆为条件,应事先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作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