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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一套(含辅材一批),价税合计91万元,产品验收合格后分批付款,同时对产品质量、质保期、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等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供了货,并开具了发票,但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阳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买卖合同所涉守约方损失赔偿范围进行仲裁案

2019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货款支付协议书》,协议载明:1、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并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于当年10月份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均已交付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经双方核实,被申请人欠付货款71万元整;2、被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5日前分期付清欠款;3、逾期付款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及催款期间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协议签定后,被申请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货款,直至2021年5月12日(开庭前日)才将货款付清。
     因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0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申请仲裁时为9408元;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1000元;3、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主张债权所生的律师费12000元,差旅费4000元;4、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中,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撤销了仲裁请求第一项中“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60000元”之内容。

【争议焦点】

(一)关于申请人请求支付欠款利息、违约金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货款支付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虽陈述,申请人曾口头承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但申请人予以否认,被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对此辩解,仲裁庭不予采信。因双方在《货款支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法,据此,被申请人应按约定支付申请人全部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91000元(合同总价款91万元×10%)。

依据《民法典》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上述被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对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故申请人关于支付欠款利息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由于双方对律师费的赔偿没有明确约定,申请人也未提交实际支付律师费及催款期间差旅费的相关证明,故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577条、第5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违约金91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4912元,由申请人承担1072元,被申请人承担3840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先行交纳,故被申请人将其承担的部分在向申请人支付本裁决第一项违约金时一并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解读:本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说的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将强制其履行,并接受违约责任制裁。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法律基于合同而保护当事人的债权。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限度的,即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对合同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准则。

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解读:违约行为的形态主要有:1、不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行为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如支付违约金。

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有两种,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只有在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中才可以适用,不得随意扩大适用。

本条规定了确定违约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1、赔偿实际损失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后一句是对合同履行可得利益赔偿的表述,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期待利益。2、可预期损失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掌握这个限度,可以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考虑。但对于加害给付责任,并不考虑这样的赔偿限额。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关于支付欠款利息的仲裁请求将不予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