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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热水工程供应及安转合同》一份,约定由某新能源公司承包被申请人的紫某港小区项目热水工程。合同约定:总价为人民币215000元,结算方式分为五次节点分别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50%、80%、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并在保修期满一年内无息支付,并约定违约索赔、争议由泰州仲裁委员会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新能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已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尚欠付43000元,经某新能源公司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付。2020年12月1日,某新能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新能源公司将上述对被申请人的4300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某新能源公司与申请人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递至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住所地,但邮件因查无此单位而送达未果并退回。申请人提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3000元,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2021年1月5日本会受理本案后,因EMS邮递送达未果,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

泰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电器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债权转让未能通知到债务人,债权受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借助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等材料,能否视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泰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案涉债权基于申请人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虽该转让事实由某新能源公司与申请人共同通过邮递方式将书面通知寄送被申请人,但邮件因“查无此单位,送达未果”被退回,其债权转让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亦被退回,而另行公告送达。本会向被申请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实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且被申请人未到庭,亦不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提出仲裁申请,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
【结语和建议】

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借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可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

若债务人未实际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即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通过涉诉或涉仲裁案件公告方式送达,亦不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