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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厦门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经纪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主播经纪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1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以下称“《合作经纪协议》”),约定:申请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担任被申请人演艺经纪公司,处理被申请人全面的演艺经纪事宜,被申请人需以申请人指定的合作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未经申请人书面许可,被申请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申请人指定平台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若未经申请人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申请人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少于合同约定的时长,或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到非申请人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互联网直播演艺,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指进行直播并获得收入)近12个月被申请人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应补足赔偿申请人之全部损失。申请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提供了直播间及直播设备;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根据申请人安排,在申请人注册的映客账号以昵称“XX”进行了直播。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至今未再在映客账号进行直播。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开始在抖音进行直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停止在映客账号直播后仍以昵称“XX”及其头像与部分粉丝进行沟通。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要求解除《合作经纪协议书》。

【争议焦点】

1.关于解除案涉合同的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存在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未依约履行经纪义务、拖欠被申请人收入等违约行为,进而要求裁决解除《合作经纪协议》,同时,被申请人还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已在2021年3月30日就合同解除事宜协商一致。申请人则对被申请人所称的前述违约行为均予以否认,且认为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至于是否裁决合同解除则由仲裁庭决定。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仲裁庭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要求其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演艺活动,庭审中被申请人亦称实际未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关于申请人是否依约履行经纪义务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确认申请人提供了配合直播运营的服务,但并未提供演艺培训,申请人则主张其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在线培训,但未留存相关证据。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相关培训,故仲裁庭难以认定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包括培训、运营在内的演艺经纪管理服务。最后,关于申请人是否存在拖欠被申请人收入的行为,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系以案涉映客账号项下所收到的虚拟收益(总映币数216万)作为基数计算其所主张的报酬,但鉴于该账号2016年就已注册,被申请人于2021年才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在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前述收益系全部产生于被申请人直播期间的情况下,直接以该收益作为基数计算相应报酬缺乏依据;且根据《合作经纪协议》约定,申请人每月收到直播平台打款后向被申请人支付上月收入,被申请人若对收入有异议,应于收到申请人支付的收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由双方再行结算确认上月收入,多退少补。若被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申请人结算数额,而本案亦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收到收入后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异议,故可视为其已同意申请人的结算数额。因此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采信。综合上述分析,仲裁庭认为,虽申请人未全面履行经纪义务,但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案涉协议所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就法定解除事由而言,鉴于被申请人在签约后通过申请人的安排已成为映客平台的主播,持续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且积累了一定的用户资源,获得了相应的关注,并由此取得了直播收益,故对被申请人而言,合同目的并未因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亦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认可。

虽然根据上述分析意见,案涉合同不符合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的条件,但鉴于《合作经纪协议》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演艺类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然发生不愉快的合作经历,且被申请人明确作出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合作关系事实上已难以维系,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之规定,仲裁庭确认《合作经纪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终止。

2.关于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仲裁本请求

经查,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至今未再在案涉映客账号进行直播,且其未经申请人同意自2021年4月开始在抖音进行直播。仲裁庭注意到,《合作经纪协议》约定,若被申请人存在“未经申请人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申请人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60小时;未经申请人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申请人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有效天数少于15天;未经申请人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被申请人演艺相关的活动”的情形,则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指进行直播并获得收入)近12个月被申请人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在2021年4月案涉合同尚未解除时,被申请人在映客平台停播及在抖音平台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主张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申请人主张按50万元计取,被申请人则抗辩称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请求予以调减。仲裁庭认为,违约金具有损失填补性及一定程度的惩罚性。故考量违约金的合理性应以申请人的损失情况及被申请人违约行为的严重性作为主要标准。对于申请人的损失,仲裁庭具体分析如下:(1)就损失的发生而言,直播行业主要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实现盈利,现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其在映客平台的直播义务,且擅自到第三方平台直播,客观上将导致映客平台受众的流失,访问流量的降低,进而影响申请人的分账收益;(2)就损失的范围而言,《合作经纪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申请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并约定“违约金1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指进行直播并获得收入)近12个月被申请人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前述内容均体现了申请人对预期利益的合理期待及双方对违约成本的预估,结合案涉协议尚余较长的履行期限的事实,将预期利益的落空作为认定申请人损失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并无不妥;(3)就损失的举证而言,直播行业的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行业,主播流失导致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在举证上存在难度。但对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投入的包括演艺培训在内的相关成本、被申请人违约对平台固有受众及收益的影响等事实,本属可举证证明之范畴,但申请人对此却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4)在损失的具体计算上,一方面,仲裁庭注意到,在被申请人停止在案涉映客账号直播后申请人仍以昵称“XX”及其头像与部分粉丝进行沟通,该行为一定程度冲减了被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对预期损失的具体计算,根据合同对于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可知,将现有收益的平均水平作为计算预期收益的参照标准属双方合意之范畴,故仲裁庭以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内申请人的收益情况、行业分账的具体模式,及需要扣除的必要成本作为考量因素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认定。综合前述意见,仲裁庭以合同实际履行期内双方义务的履行、收益的数额及分配情况、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限、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播行业的特性等因素作为申请人损失的衡量标准。

至于被申请人违约行为的严重性,仲裁庭认为,其擅自停播并到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系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关于申请人损失及被申请人违约行为的分析,仲裁庭将违约金酌减为10万元。

【裁决结果】

1.《合作经纪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终止。

2.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伴随而来的是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间的纠纷数量亦呈上升趋势,其中,围绕双方解约产生的纠纷占了绝大多数。鉴于主播经纪协议中往往约定主播违约后需承担高昂的违约金,因此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及裁判机构认定违约责任时所考量的因素,往往成为关注的重点。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在具体裁决时,还需结合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与其粉丝具有紧密的粘性和人身依附性,以主播的影响力、地位和价值及其对平台或机构的收益的影响,公司的投入等因素,以此认定公司因主播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对主播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平台或经纪公司而言,一旦主播违约而发生争议,应全面收集整理双方履约的证据,分析自身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或违约情形。首先确认起诉主播违约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后考虑赔偿损失所适用的合同约定标准,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违约金金额并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

性质应当以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即违约金的主要功能系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在审理个案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双方合同地位及预期利益,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伴随而来的是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间的纠纷数量亦呈上升趋势,其中,围绕双方解约产生的纠纷占了绝大多数。鉴于主播经纪协议中往往约定主播违约后需承担高昂的违约金,因此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及裁判机构认定违约责任时所考量的因素,往往成为关注的重点。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在具体裁决时,还需结合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与其粉丝具有紧密的粘性和人身依附性,以主播的影响力、地位和价值及其对平台或机构的收益的影响,公司的投入等因素,以此认定公司因主播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对主播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平台或经纪公司而言,一旦主播违约而发生争议,应全面收集整理双方履约的证据,分析自身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或违约情形。首先确认起诉主播违约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后考虑赔偿损失所适用的合同约定标准,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违约金金额并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