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内部劳务承包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南部新城及部分路网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第二批第三合同段工程项目交由申请人施工。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进场施工。2017年11月20日《工程款支付/预付证书》确认:南部新城及部分路网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第二批第三标段,该项目合计完成占合同价款的20.8%,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支付工程款3,599,691.00元。其后,申请人根据2017年的市场价格对已审核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调差,制作了结算总价文件,确定工程款应为4,424,613.00元。申请人因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因此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

长春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某路桥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1、关于应付工程价款的问题?

2、关于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问题?

【裁决结果】

1、裁决被申请人吉林省某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9,691.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99,69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本案仲裁费27,840.00元(申请人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申请人承担81%仲裁费,即22,550.40元,申请人承担19%仲裁费,即539.6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及相关规定,自工程价款起算时间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结语和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业主未给付工程款导致发包方迟延给付工程款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业主迟延给付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工程款的给付,也涉及到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及农民工工资的给付。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之一。待相关行业规定、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后,此类矛盾也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