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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拍卖公司于2018年8月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依法拍卖的标的为“某公司建筑物拆除”,拍卖标的拍卖成交的,委托人(被申请人)应按拍卖标的成交额的5%向拍卖人(申请人)支付佣金。后买受人缴纳保证金后参与拍卖,案涉标的拍卖成功,申请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成交价为2970933.42元,5%佣金为148546.67元,标的全价为3119480.09元。拍卖成功后,被申请人未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且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内部办公会决定不再拆除案涉拍卖标的,并于2020年11月21日通知申请人将保证金退还给买受人,申请人已退还。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拍卖佣金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遂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泰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拍卖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请人已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组织拍卖,拍卖标的物已由第三方成功竞拍,后被申请人决定不再拆除涉案标的,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申请人佣金及损失。
【裁决结果】
    经仲裁庭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协议,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拍卖佣金;2、申请人放弃要求申请人给付损失的仲裁请求;3、申请人承担部分仲裁费。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江苏省委托拍卖合同》及申请人与中拍买受人签订的《拍卖规则》对拍卖成交后的佣金均有明确约定。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及原《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做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本案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成交额5%的佣金;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拍卖工作,并与买受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拍卖义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佣金并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被申请人一直未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后决定不再拆除案涉拍卖标的,亦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佣金,构成违约。
   本案在立案阶段,经立案室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具有友好的协商基础。仲裁秘书在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的同时主动联系被申请人,沟通协调,引导双方签订仲裁速裁协议,及时组成仲裁庭化解矛盾。仲裁庭在查证双方证据,并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拍卖佣金,而被申请人亦愿意支付佣金并承担大部分仲裁费用。
【结语和建议】
    拍卖市场各方都应加强拍卖交易的风险意识,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亦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江苏省委托拍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申请人亦已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进行了合同约定的委托拍卖工作,且已由买受人竞拍成功,被申请人违约已成事实。本案能调解成功系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发挥了主动能动性,申请人亦表示了最大诚意,放弃了部分仲裁请求,且愿意承担部分仲裁费用。再次,仲裁委充分发挥并利用仲裁速裁程序灵活的优势,减半收取仲裁费的规定,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仲裁成本。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让步,亦离不开仲裁人的努力与付出,在处理本案中,仲裁庭做到了既要维护集体利益,也要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努力促成了双方自愿、公平达成协议,不偏不倚,为改善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优秀的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