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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翁某某签订一份《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2年(2020年5月15日-2022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开播十日内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向被申请人翁某某支付签约费1万元;申请人提供一套直播设备(价值约2万-5万)给被申请人用于直播,该设备所有权归被申请人所有;合作期间,被申请人每月开播时间不少于160小时,且开播天数不少于25天;被申请人每月所得虚拟礼物收益(简称流水)折算成人民币扣除直播平台(官方)收益后,剩余收益分配比例为申请人40%、被申请人60%;双方一致同意当月剩余收益在次月的次月予以分配,分配时间及方式如有变动以实际分配时间为准;若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有权收回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被申请人按以下方法之一向申请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壹佰万人民币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平台已经获取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的十倍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近十二个月申请人获得的月平均平台收益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以较高者为准)。

株洲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翁某某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开始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被申请人2020年5月-9月期间直播天数、时长均符合协议约定,直播天数每月在26天以上,每月时长均超过160小时;2020年10月份直播3天,时长14.32小时,后被申请人终止了直播活动。

被申请人网络直播的收益由虎牙直播平台按照主播直播的收益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再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分配。签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签约费10000元以及5、6、7月的收益共计1745.14元,8月收益(2785.33元)、9月收益(698.56元)、10月收益申请人未支付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签约费壹万元(¥1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150000元);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退还签约费1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申请人一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根据《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第二条第13款约定,“乙方(被申请人)在签署本合同后,甲方(申请人)在合作期间内向乙方支付签约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乙方开播后十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最终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第三条第9款约定,“签署本合同后乙方三日内应当开播,未开播应当双倍赔偿甲方签约费,同时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六条第3款约定“若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违反协议……约定,均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签约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申请人支付签约费1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在申请人指定的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在2020年10月停播。在此期间被申请人2020年5月直播天数为15天;2020年6月直播天数为27天;2020年7月直播天数为28天;2020年8月直播天数为26天;2020年9月份直播天数26天;2020年10月份直播天数为3天。可知被申请人不存在第三条第9款约定的签署合同后三日内未开播的情形,即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存在退还签约费的约定情形。且申请人庭审中陈述,10000元签约费是公司的政策,只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签约,公司对有直播水平和潜力的主播就会给予签约费,签约费是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协议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可选择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签约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因申请人已提起违约金主张,该笔签约费损失,实际已包含在违约金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退还签约费1万元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是否违约?如违约,申请人主张违约金15万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如前所述,《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第一条第5款约定,合同合作期限为2年,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第三条第8款约定,合作期间,乙方(被申请人)应确保每月开播时间不少于160小时,且开播天数不少于25天。协议履行期间,被申请人自2020年10月起,在案涉协议未经合法解除,也未取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停止直播,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另,协议第四条第7款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月剩余收益(合作收益金)在次月的次月初予以分配。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被申请人8月的收益,亦存在违约。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双方在《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第六条第3款约定,若乙方(被申请人)违约……,甲方(申请人)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要求乙方赔偿壹佰万人民币……。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赔偿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现申请人仅主张15万元违约金。本庭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涉实际损失包含了签约费、正常履约时可得的每月40%的主播收益、申请人投入的相关设施设备及人力成本等。申请人投入的相关设施设备及人力成本等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本庭无法核算。考量到案涉合同缔结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确存在强弱,申请人一方明显处于较强地位,且申请人履约期间未按约支付8月的收益给被申请人,亦存在违约行为和一定过错。此外,协议履行的四个多月期间,被申请人每月的直播天数均超过25天,每月的直播时长均超过160小时,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5、6、7月收益总共为1745.14元,被申请人5、6、7三个月期间的平均收益每月仅582元。申请人核定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8月收益是2785.33元,9月收益仅698.56元。虽被申请人未到庭抗辩,但以上收益可以看出,在被申请人依约付出足额劳动后,所得到的报酬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本庭认为,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案涉协议虽不属于劳动合同,但有其特殊性,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实质是付出劳务获取报酬,如付出劳务后无法获得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其因此而解除合同,过错程度较低。结合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本庭酌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000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翁某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法律解读:

1、本案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本案适用了《仲裁法》的公平合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读:

1、本案系2021年1月4日受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2、本案的特殊情形是,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系缺席审理。本案合同系网络直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合同,涉及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因被申请人未到庭抗辩,故无法适用违约金调减的相关法律规定;

3、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也存在违约情形,被申请人违约是基于其付出足额劳动后,所得到的报酬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故仲裁庭适用了公平原则酌情认定。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直播行业飞速发展,行业内不同主体间的冲突愈来愈激烈。本案的主播直播合作协议属于网络直播业务开展后出现的一种新类型合同。从司法实践中看,直播行业的权利义务之争本质来源于双方对于自己在合同中的定位不清晰,以及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也存在争议。关于双方协议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合作关系、经纪代理关系、劳动关系之争,由此,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需要综合考量其特殊性。

本案的协议就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协议履行中,被申请人实质是付出劳务获取报酬,但被申请人付出劳务后却无法获得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由此而违约。本案法律关系虽不能从劳动合同定性,但从基本生存权考虑,根据公平原则,申请人依据合同主张高额违约金对申请人明显不公。综合考虑到被申请人系完全民事权利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后果和法律风险,故酌情支持了一部分违约金。

该案的裁判综合考量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签约地位强弱、合同期限、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生存权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为主播依约付出劳务后却无法获得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相关类似主播解约案例提供一个裁判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