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开发的住宅楼工程,约定工程总价为8000000元。施工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已完成工程量、现场临时设施、现场剩余材料,工程总价为8000000元,其中已付款5312700元,剩余款2687300元甲方于2018年11月11日前付至乙方对公账户,一次性全部付清。
被申请人抗辩称1、申请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没有工程款的给付请求权,申请人未实际施工,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张某某施工建设。2、张某某经申请人授权具有与被申请人进行结算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款的权利,被申请人根据张某某向其提交的委托书已完成全部工程款的结算及给付事宜,累计结算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3、申请人擅自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并且违反了合同法272条第3款的规定,即使认定被申请人欠付该工程款,也应就申请人的过错减少被申请人应付款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6873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以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2、张某某是否为实际施工人;
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
【裁决结果】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对此被申请人抗辩称申请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其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张某某,并向张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工程款的结算权授权给张某某行使。被申请人已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委托书向其支付工程款300余万元,申请人不认可委托书的真实性,主张公章是张某某个人私刻并提供张某某签字的证据。经仲裁庭询问,双方均不申请对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仲裁庭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比较特殊,被申请人称张某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申请人称张某某无权代为收取工程款,授权委托书是其私刻公章出具的,由于双方均未申请笔迹及公章鉴定,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已付款5312700元均由被申请人直接付至申请人的对公账户,由申请人开具发票。考虑到本案是否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可能性,仲裁庭审查了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委托书中显示“张某某全权处理本工程的交接和设备的清点及工程款的结算”,该约定并未明确表明将剩余工程款转给张某某个人,暂不论公章的真伪,单凭内容便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表见代理。
双方在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剩余款项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1日前付至申请人指定对公账户,一次性付清”,被申请人仅凭借委托书就将剩余未付的2687300元应直接支付给张某某个人,与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变更了《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未尽到审慎义务。因此仲裁庭认为,按照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6873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因裁决作出为2020年2月29日,故适用当时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施行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承包人依照合同施工完毕,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遵照合同的约定,保障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到审慎义务。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委托书的范围履行职责,保证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发包人应认真审查对方代理人的权限,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发生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把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