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某山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经招投标程序,申请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某山庄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中建安工程费33546万元,包含了建筑工程建安费26255万元、外墙装饰工程建安费3503万元、智能化工程建安费3788万元。合同的附件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竣工结算办法中3.(2)①约定,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33546万元)×100%。案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出具《关于某山庄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建安费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附件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竣工结算办法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33546万元)×100%”中的“33546万元”实际是合计的总建安工程费,应将“33546万元”更正为“26255万元”,即“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26255万元)×100%”。申请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建筑工程建安费23629.5万元。两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将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某山庄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竣工结算办法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33546万元)×100%”中的结算率公式中的“33546万元”更正为“26255万元”[更正后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26255万元)×100%,即某山庄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为90%]。
【争议焦点】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筑工程建安费的结算率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由于本案的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1中的2.1确定的建筑工程建安费为暂估价26255万元,而在合同的附件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竣工结算办法中3.(2)①约定,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33546万元)×100%,两者表述明显不一致。涉案合同由被申请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相关的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文本均由招标代理公司制作,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中的2可以看出建安工程费33546万元,包含了建筑工程建安费26255万元、外墙装饰工程建安费3503万元、智能化工程建安费3788万元。另外两申请人的投标报价也分别对应上述金额进行报价,其中的建筑工程建安费23629.5万元,同时招标代理公司也出具了涉案工程建筑工程建安费的情况说明,认为合同条款附件1二、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竣工结算办法中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33546万元×100%,该结算率公式中的33546万元实际是合计的建安工程费,与投标须知前附表3.2.1中的建筑工程建安费26255万元不一致。应将33546万元更正为26255万元。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涉案合同竣工结算办法将建筑工程建安费与建安工程费进行混淆,未将建安工程费涵盖的三个内容加以区分,显然与实际不符,如果按照合同附件1中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进行计算,那么将导致涉案工程的下浮率达到30%,显然违反了招标法不得低于成本价招标的规定,也与工程合同惯例相违背。因此两申请人提出更正的请求符合交易实际,与招标文件精神相一致。仲裁庭最终支持了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确认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某山庄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附件1二、施工结算编制及施工结算办法中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建筑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23629.5万元/26255万元)×100%。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仲裁庭认为,涉案合同竣工结算办法将建筑工程建安费与建安工程费进行混淆,未将建安工程费涵盖的三个内容加以区分,显然与实际不符,如果按照合同附件1中的建筑工程建安费结算率进行计算,那么将导致涉案工程的下浮率达到30%,显然违反了招标法不得低于成本价招标的规定,也与工程合同惯例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本案双方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很显然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仲裁庭予以调整。
【结语和建议】
本委收到两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当日即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两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选定了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首席仲裁员,本委于2020年12月29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21年1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月11日作出裁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仲裁庭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希望尽早结案的诉求,根据仲裁规则规定,尽量缩短时间节点,从组庭到裁决,仅仅14天,充分体现了仲裁的高效快捷优势。本案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都比较满意,并根据裁决结果积极开展结算工作,从而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两申请人申请仲裁后,向本委提出了减交仲裁费用的申请。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系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对于结算率的数字表述错误引起,且出具了《情况说明》予以说明,并且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结算率数字更正事宜,达成并补签了《仲裁协议书》,故本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与减免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