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2006年11月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1月5日起至2007年11月4日止。2006年12月20日,王某驾驶投保摩托车将一妇女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交警部门调解下,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已履行完毕。王某转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提出“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而王某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其赔偿要求超出了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故而拒绝王某的理赔要求。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2、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
【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向申请人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语和建议】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超过对一般合同的要求,因此,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导致败诉。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