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葛某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为葛某提供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计息,双方同意确定年利率为7.5%,无论中国人民银行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结息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1日,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借款立即到期,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宣布实现担保物权。借款人应当承担申请人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葛某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约定被申请人以名下所有的财产为被申请人葛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申请人已为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依约向借款人发放借款350,000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被申请人逾期,至今仍未清偿债务。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1.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4,215.93元,利息、复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9月7日共计为5,824.27元,从2020年9月8日起以本金194,215.93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息;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该笔借款名义上是我借的,但实际用款人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笔款项在出借时,申请人知晓此情况,所以我不该是实际的还款人。
【争议焦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生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涉案的还款义务?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94,215.93元,利息、复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9月7日共计为5,824.27元。自2020年9月8日起以本金194,215.93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支付罚息,并自2020年9月8日起以每月欠付的罚息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支付复息;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其借款,被申请人应当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申请人从2020年4月21日起开始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求被申请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担保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人请求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仲裁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申请人应按约履行偿还借款本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不清偿债务时,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